使用对象:有住房抵押的小微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文件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法人;企业成立1年(含)及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有固定经营场所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完成了年度申报;(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社会记录及不良嗜好
请联系银行客户经理,在客户经理指导下申报
联系方式:珠海分行:385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