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医药局、疾控局,委(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
有效期至
政策依据: 《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
政策源: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相关解读:
实施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医药局、疾控局,委(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
有效期至
政策依据: 《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
政策源: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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