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实施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有效期至
政策依据:
政策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相关解读:
实施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有效期至
政策依据:
政策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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