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实施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
有效期至 2028-10-19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政策源: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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