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
有效期至 2029-01-31
政策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等
政策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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