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有效期至 2027-08-31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24〕150号)等文件精神
政策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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