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实施主体:各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有效期至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
政策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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