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试点工作方案
实施主体: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各有关单位
有效期至 2027-12-06
政策依据:
政策源:珠海市商务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拱北海关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珠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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