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区2022年第一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内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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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内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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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2022年5月13日至2022月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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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专题一、科技创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1.申请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企业应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应符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拥有至少1项有效知识产权。
单个企业在孵化器或加速器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时间均不得超过36个月,其中按条件(1)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已获得其他类型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2.从孵化器转入加速器或同时在孵化器及加速器内租用场地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加速器内企业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2)拥有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3.本指南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本指南所指知识产权类型有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4.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珠海市或高新区总部企业、已完成建设的购地企业(含其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区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如未放弃履行投资合作协议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5.自2018年起按《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珠高[2016]12号)规定获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不足36个月的,且符合前述条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享满36个月。
6.入驻区共建孵化器或加速器的企业,共建期满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扶持;共建期满后,继续配合区孵化载体业务管理部门工作的孵化器或加速器,其共建期满前入驻园区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满36个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扶持;共建期满后入驻园区的企业,场地租赁费用不予补贴。
7.在可分割转让的孵化载体内购买研发办公场地的企业,已完成转让审批手续的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含管理费)。企业向已购买孵化载体场地的业主租用办公场地,该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含管理费)。
8.如申请企业已注销,则停止拨付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专题二、市级及以上资质孵化器内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1.申请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内注册并具有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获得市级及以上资质的孵化器内租用办公场地,可为高新区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提供包括工商注册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项目申报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等,且上一年度至少已为高新区孵化载体内5家科技企业提供服务。
2.单个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孵化器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企业已获得其他类型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3.在可分割转让的孵化载体内购买研发办公场地的企业,已购买的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含管理费)。企业向已购买孵化载体场地的业主租用办公场地,该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含管理费)。 -
申报材料
专题一、科技创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1.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与所在孵化器或加速器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缴费发票。
5.所在孵化器或加速器出具的审核情况表(见附件1)。
6.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7.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证明(系统截图)。
8.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9.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1~6为必须提供的材料;7~10的附件材料,根据企业实际选择的申报类型提供。以上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专题二、市级及以上资质孵化器内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1.珠海高新区市级及以上资质孵化器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与所在孵化器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缴费发票。
5.所在孵化器出具的审核情况表(见附件1)。
6.服务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
7.上年度为高新区孵化载体内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有效合同及服务费发票。
8.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支持力度
专题一、科技创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1.对孵化器内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2.对加速器内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度予以补贴。
专题二、市级及以上资质孵化器内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单个企业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度予以补贴。 -
项目来源
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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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清华科技园企业:姚小姐,电话:0756-3629981;哈工大经济港企业:吴先生,电话:0756-3629997;港湾1号科技园企业:区小姐,电话:0756-3616202;南方软件园企业:范小姐,电话:0756-3629990;示范基地、智能制造加速器企业:王小姐,电话:0756-3629913;珠海信息港、大洲科技园企业:谢先生,电话:0756-3629979;双博基地企业:高先生,电话:0756-3629989;高盛科技园企业:李小姐,电话:0756-362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