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项目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一批项目制培训项目和承训机构遴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
(一)参考项目。前期,我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5号),结合《2022-2025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及我市社会评价机构可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充分考虑培训后可实现就业的情况,形成了珠海市第一批项目制培训项目参考目录(附件1)。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可参考申报,亦可自行申报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补贴政策要求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课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对培训课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确定相应职业(工种)项目制培训课时标准:
1.对国家职业标准有培训参考学时的项目,参照学时要求确定培训学时(查询网址: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www.osta.org.cn/skillStandard)。
2.对已公布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的,参照培训包中课堂学时(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要求确定培训学时(查询网址:技工教育网https://jg.class.com.cn/cms/zypxb.htm)。
3.对国家职业标准、培训包中均没有参考学时要求、但我省有相关项目标准的,按照我省公布的项目培训大纲确定培训学时(例如:根据广东省“粤菜师傅”工程培训大纲,“粤菜师傅”培训参考学时为80个学时)。
4.对1-3项以外的培训项目,培训后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课时标准参照同类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学时、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课堂学时的平均数确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统一按照80个学时开展,培训内容参照考核规范。
注:以上课时标准均为承训单位开展项目制培训所应达到的最低学时数,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三)培训对象。所申报培训项目为参考项目(附件1)的,培训对象优先为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在我市养老、托育等机构就业且有提升技能需求的劳动者,其它项目可结合企业及劳动者实际需求框定。
培训对象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或进行失业登记;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四)考核评价。承训机构开班备案申请经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应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承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不含企业自主评价)。如承训机构不具备所承训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资质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资质,需在申报时一并明确评价或考核机构。
二、承训机构
承训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其中,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企业、行业协会,其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制培训项目和承训机构的遴选,坚持以就业和市场化导向为核心,全面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的模式,鼓励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承训机构参加遴选。请各区人社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申报培训项目,并择优推荐至我局参加遴选。
(二)如计划面向残疾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培训的承训机构,应先取得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相应材料。
(三)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5号)执行。对于我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等领域或市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无法弥补培训成本的,承训机构可面向参训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拟收费的培训项目,承训机构需在项目备案报告中结合补贴标准进行成本测算和必要性分析,并提交《珠海市项目制培训项目收费情况摸查表》(附件4),收费标准将作为遴选时的评分要素。承训机构在组织招生时须明确告知劳动者收费标准以及补贴标准。
(四)通过遴选被确定为承训机构的单位,如后续发现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私自转让培训资质或培训项目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撤销已核发证书,退回相应补贴资金,有关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参加或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意向申报成为承训机构的单位,请于2025年4月23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盖章纸质件及可编辑电子版)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按培训项目提供附件2-5;2.近3年承担所申报培训项目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简介、开展职业培训的工作特色、年均培训规模、成效和亮点以及带动就业情况(1000字以内)等佐证材料;3.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择优遴选的承训机构申报材料(盖章纸质件)报送我局职建能力建设科,并将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我局邮箱rsjzjk@zhuhai.gov.cn。
四、联系方式
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地址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0756-2128383 | 香洲区康宁路66号10楼1004室 |
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香洲区经办机构) | 0756-2518856 | 香洲区教育路24号305室 |
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湾区经办机构) | 0756-7263136 | 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C1栋3楼306室 |
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斗门区经办机构) | 0756-2782478 |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3楼 就业促进股 |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社会事业局(高新区经办机构) | 0756-3613005 0756-3389885 | 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439号 创新发展大厦A区8楼828室 |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社会事业局(万山区经办机构) | 0756-3381722 | 香洲区情侣北路381号1栋 海岛大厦703室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