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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级
公告公示
发布时间:
2024-10-16
浏览数量:
1595
发文字号:
珠府令第155号
来源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1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23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黄志豪

2024年9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附件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第二款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附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府令第15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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