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3年我市出台实施《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障公租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公租房投资运营企业近十年来在资格审核、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宝贵经验及建议,我局重新起草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公租房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亮点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类别的准入条件。为了落实国家、省关于要进一步扩大对有稳定收入异地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的工作力度精神,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政府公开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同时考虑到有部分户籍家庭工资又略高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收入线,而实际上这些家庭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因此在《实施细则》第七条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专门设定了一个类别,该类别要求申请人在珠海落户3年以上,没有收入的限制,同时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左右缴纳租金。

(二)优化资格审核流程和下放租赁补贴事项。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公租房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公租房资格审批、租金评估和补贴审核流程等。将公租房资格审核流程由“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简化为“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并公示——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并公示,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机构负责监督、抽查,在《实施细则》第三、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明确。此外,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条规定,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市场租金、轮候家庭数量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等情况适时适当制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加快解决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排队长、轮候久的现状。

(三)厘清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在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界定。在《实施细则》中第三条再次明确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同时参照住建部颁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增加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联合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条款的可操作性。一是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户籍条件(第七条第一款)、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情况(第八条第一款)、公租房补贴家庭申请材料(第二十六条)、补贴发放比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文书种类(第四十六条)、持有外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等进一步予以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核查工作,利于基层工作人员把握和执行。二是在《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里新增有无租金减免条件、有无自有住房情况下的租金计算公式。

(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考虑到部分在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收入提高一点而不符合原保障类别条件,需转换保障类别后使得租金较大幅度地提高的情况出现,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在保家庭过渡期的扶持政策。对于购买住房的家庭,考虑这部分家庭希望在住房交付前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的想法,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因此《实施细则》作了从购房之月起次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按住房困难类别缴交租金,其他类别在保家庭则按原类别缴交租金。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的规定。

(六)明确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有部分在保家庭因经济、疾病等原因无力支付租金,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又无依据可以减免其租金,造成对部分在保对象租金追缴难、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的困境。因此,《实施细则》用一个章节来明确各类租金减免的条件和标准,对优抚对象、孤寡孤独老人、离休干部、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特定重大疾病家庭可以在家庭保障面积内享受减免部分直至全部租金的政策优惠,切实减轻在保家庭的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特定重大疾病家庭提供二甲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即可,不限制本市医院,外地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也有同等效力。

(七)确定了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根据家庭结构、家庭成员是否有特定重大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确定了不同家庭的豁免系数和补贴系数,并完善了部分家庭的配租户型,既规范了管理,又体现制度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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