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进一步促进珠海海岛高品质规划建设的十条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珠海特色海岛镇新样板,推动我市有居民海岛高品质规划建设,以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范围内有居民海岛为试点,立足海岛资源优势和区位特点,制定《进一步促进珠海海岛高品质规划建设的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制定依据

《措施》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乡村酒店(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海岛实际情况制定。

二、涉及范围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范围内有居民海岛适用本措施。

三、目标任务

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彰显海岛特色、坚持生态理念、推进自然融合”的思路,致力于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特色海岛镇新样板,通过精准配置土地资源,利用海岛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海岛经济,强化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全面推进我市有居民海岛高品质规划建设,为塑造别具风格的海岛风貌提供有力支撑。

四、主要内容

《措施》共包含十条主要措施,涵盖支持土地精准供应、规划灵活管控、存量空间提升、村民参与建设等方面,主要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是支持点状、零星等集约供地模式开发海岛,鼓励配建游艇、低空产业设施。考虑海岛土地资源稀缺,开发建设成本较陆地更高,该措施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通过配建游艇、低空产业等新兴产业相关配套设施,完善海岛产业生态,促进海岛经济多元化发展。

二是支持通过土地租赁等供应方式,集中连片建设小型精品酒店。通过精细化海岛土地开发利用,降低海岛项目开发建设成本,集中连片的酒店区域有助于更好地整合资源,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务,提升酒店吸引力,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

三是在成片区统筹考虑的前提下,支持酒店用地部分规划指标可结合具体规划设计方案个性化设定。该措施增强了海岛规划管理的灵活性,为海岛酒店设计提供了更多创意空间,使酒店更好地契合海岛自然环境,打造出独具特色的高品质酒店。

四是鼓励海岛酒店采用“大阳台”、公共休闲平台等形式打造亲近自然的半开敞空间。该措施不仅可以提升游客居住体验,促进酒店建筑与海岛自然环境相互融合,还保障了海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是鼓励海岛建筑设置全天不封闭、可达性强的公共开放空间,为居民和游客提供了更多社交活动空间。鼓励新建建筑第五立面采用整体化设计,为海岛整体建筑风貌提升提供支撑。支持具备条件的海岛既有建筑利用屋面打造休闲观景平台,有助于营造宜居宜游海岛环境。

六是支持沿街空间一体化设计提升,商户可利用既有建筑门前公共空间布置可移动式的商业外摆。该措施有利于提升海岛商业氛围,通过对沿街空间一体化设计,保障街道公共空间的整洁和有序,打造岭南海岛特色街道。

七是支持民宿房前屋后公共空间纳入环境美化,并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致力于打造海岛优美宜人的环境,有利于海岛民宿形象提升。

八是支持连片开发的海岛民宿,可利用既有房屋集中兼营食品销售、餐饮、文体娱乐,作为民宿配套服务设施使用。该措施能够完善民宿的配套服务功能,为游客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体验,提升民宿的竞争力。

九是简化海岛民宿改造提升规划审批手续,通过简化民宿外立面改造的审批环节,鼓励民宿业主进行建筑立面品质提升和房屋安全改造,打造高品质、特色化海岛民宿建筑。

十是鼓励村民群众积极参与海岛高品质规划建设,引导村民群众参与海岛管护工作,形成共建共享良好氛围,推动海岛可持续发展。

五、利企惠民有利举措

《措施》提高了海岛土地资源配置的精准度。考虑海岛土地资源稀缺,开发建设成本较陆地更高,支持采取点状、零星的集约供地模式,土地租赁的土地供应方式,精细化海岛土地开发利用,降低海岛项目开发建设成本。

《措施》增加了海岛项目规划管理的灵活度。考虑海岛地形地貌的特殊性和开发建设的复杂性,增强海岛规划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为完善海岛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发展海岛旅游产业,打造独具特色的海岛建筑风貌提供支撑。

《措施》提升了海岛空间休闲游憩的舒适度。通过鼓励海岛建筑设置全天不封闭、可达性强的公共开放空间,支持既有建筑沿街空间一体化设计提升,鼓励利用房前屋后公共空间进行整体环境美化,支持建筑外立面提升改造等措施,实现海岛既有建筑、街道的风貌品质整体提升,营造生态宜居海岛环境。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措施》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实施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措施》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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