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中国社科院大学教授江小涓在接受专访时表示,政务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对提升政府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和企业等具有重要作用。《条例》系统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于破解政务数据共享障碍,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安全有序共享政务数据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着力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
数字时代,政府高效履职离不开高质量的政务数据和高水平的数据共享,坚持数据赋能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不仅是衡量政府部门数字化履职能力的重要标尺,也是提升决策质量、优化服务供给和提升政府履职效能的关键引擎。
在江小涓看来,《条例》着力破解突出瓶颈难题,完善优化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体制机制,主要起到三方面作用:
一是优化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及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职责分工,保障数据整合共享的衔接配合工作。
二是要求加强融合共享,有助于政府聚焦特定场景,将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数据深度融合,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优化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规范并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为共享奠定基础。同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明确将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分类要科学合理,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明确分类有重要意义,能够减少共享阻力、提升共享效能。
《条例》以赋能基层减负为着力点,全面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水平
江小涓认为,《条例》对加强数据共享回流、持续深化政务数据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这是落实国家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破解基层填表报数负担重的重要举措:
一是规范数据回流,助力基层减负落地。基层任务千头万绪,很多数据由基层工作人员收集,却由上级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导致基层无法充分利用,只能不断重复填报数据。《条例》要求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条例》还对上级政府部门提出数据回流要求,要求上级部门根据下级政府部门的履行职责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从源头上减少基层填报数量。
二是提升数据质量,深化基层减负增效。基层普遍存在数据重复采集问题,重要原因还在于不同部门间数据底数不清、来源不一、内容矛盾,全面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是强化数据共享赋能的关键因素。“《条例》还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数源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这些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摸清数据底数、提升数据质量,真正发挥政务数据的赋能作用。”
三是加强平台支撑,打造基层治理重要载体。以政务数据融合、数字技术融合、政务业务融合等生态互联建设而成的政务数据平台是数字时代基层治理的新型重要载体。《条例》强调加强政务数据平台支撑,规定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提升对数据按需共享的支撑能力。《条例》注重数据平台的集约化建设,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条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聚焦点,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政务数据共享流动很大程度决定了“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是否“落到底”、见实效。当前,形形色色的数据孤岛和数据烟囱影响“高效办成一件事”扩围提质。
江小涓指出,《条例》的出台筑实了“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数据底座,通过“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推动解决群众和经营主体“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为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注入强劲动能。《条例》针对数据共享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供需对接不畅、共享答复不及时、共享争议解决难等问题,明确了共享申请、答复的流程和时限,建立了政务数据治理、校核以及共享争议处理机制,将有力推动多部门各层级之间的协同共振、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合力。
此外,《条例》实施能够通过深化行政流程再造与资源优化配置,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为民服务为企服务能力,营造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营商环境,有效提升企业的运营效能,提振经营主体信心,进一步激发市场的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培育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