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金湾区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金湾区和经开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防范及应对能力,保障辖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金湾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特制定《金湾区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一、编制背景及编制过程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妥善处理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金湾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防范及应对能力,保障金湾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于2021年6月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金湾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同年10月20日,印发《金湾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珠金府办函〔2021〕49号)。

根据《金湾区应急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金湾区应急预案体系中超过2年未更新的,需进行修编。为此,由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牵头组织修订《金湾区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下称《预案》),进一步加强金湾区和经开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预案》初稿完成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重点内容说明

本《预案》共由七章及附则、附件组成,各章的主要内容详见《预案》,在此仅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珠海市金湾区、经开区范围内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除核设施事故以外)。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珠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珠海市金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金湾区和经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和响应分级

根据《珠海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珠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珠海市金湾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按照金湾区、经开区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一般(IV级)及以下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主要由金湾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预案》初稿编制完成后,共收到金湾区应急管理局等35个相关单位的8条反馈意见,均已采纳。

四、评审情况说明

2024年12月6日,在市生态环境局1012会议室召开《预案》专家评审会,会议邀请三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珠海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参加会议。参会代表与专家听取了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对《预案》修订情况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会议认为,《预案》修订总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事故分级基本清楚,工作原则和应急响应较合理,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分工较明确,预防预警到位,《预案》关于事故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培训及演练、附则等内容较合理,同意通过评审。请根据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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