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证产品品质特色,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发挥区域公共品牌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斗门区人民政府颁发了《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健全知识产权法规体系,推进版权、工艺美术、中医药、地理标志等领域的地方性立法”的工作要求。“白蕉海鲈”是珠海市首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经过多年的扶持和发展,已经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一张亮丽的“菜篮子”名片,珠海市、斗门区也因此获得多项殊荣。2022年,珠海被授予了“中国海鲈预制菜之都”称号,意味着“白蕉海鲈”产业已经瞄准预制菜新风口,正在驶入发展“快车道”。白蕉海鲈产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及优质的产品质量,因此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才能有效提升“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为白蕉海鲈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行稳致远。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7条。从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能、专用标志和证书的管理、养殖、生产及销售管理、附则等五个方面对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详细规定。
1.第一至四条为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定义、基本原则等内容。
2.第五至七条为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部分,规定了成立专门的保护管理委员会,明确了政府职能、园区、镇(街)责任、社会共治等有关单位责任。
3.第八至十七条为第三章专用标志和证书的管理部分,规定了专用标志定义及申报原则、申报材料、用标审核程序、用标单位责任、用标要求、用标方法、年报制度、停止用标情形和禁止情形等相关内容。
4.第十八至二十五条为第四章养殖、生产及销售管理部分,对养殖要求、生产经营要求、出口要求、经销要求、日常监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人员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
5.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为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了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及期限。
四、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辖行政区域内(东经113°05′至113°25′,北纬21°59′至22°25′之间的区域,含井岸镇、白蕉镇、斗门镇、乾务镇、莲洲镇以及白藤街道等6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89号公告和相应标准要求的海鲈产品。
五、《办法》的施行范围
在斗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养殖和生产、销售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办法》。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要求。非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产品不得称为白蕉海鲈。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批准保护范围内的全体生产经营者的共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六、如何申请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白蕉海鲈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意事项
(一)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四)及时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八、《办法》跟群众的关系
“白蕉海鲈”是斗门区重要的区域公共品牌,《办法》针对实际情况,在组织架构、专用标志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对“白蕉海鲈”进行了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白蕉海鲈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高质量发展与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保障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九、实施期限
《办法》2023年9月24日印发,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