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大仪数量和规模持续增长,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创新效益日益显现。但大仪闲置浪费、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开放共享水平不高等难题仍然存在,部分管理单位的服务支撑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开展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考评,是引导管理单位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手段。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对大仪的需求日益增长,制定《实施细则》有利于规范我省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明确评价导向和标准,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提高大仪使用效益。

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

(五)《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

(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六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说明起草依据和目的;第四、五条,明确评价对象与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单位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和开放服务情况三部分;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绩效评价程序与评价结果,包括评价工作流程、评价结果分级和向社会公布方式;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奖励对象与奖惩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一)《实施细则》明确了评价对象为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评价内容主要参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二)充分考虑管理单位职能区别和不同仪器规模的管理难度,《实施细则》对评价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单位按高校、科研院所、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排名,并根据拥有大仪规模进行分级奖励。

(三)纳入单位统筹管理的大仪通常拥有更高的机时,配备更专业稳定的团队,实现更便利的预约。《实施细则》评价纳入单位级公共实验室的大仪原值占可用于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引导各单位对大仪集中集约化管理。

(四)为解决用户通过互联网获取有效信息的痛点,结合我省现状,《实施细则》引导各管理单位在线公开并完善大仪信息,便于用户精准便捷的获取所需信息。

(五)针对大仪闲置和重复购置情况,评价重点关注机时数不足国家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85%的空闲大仪使用情况。

(六)针对大仪对我省产业创新的支撑能力不足,重点评价服务内容、合同数量、金额、用户单位数量等,引导管理单位面向产业提供对外开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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