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管理办法》),规范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申请与分配、项目运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分7章55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申请和审核、轮候和配租、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其中,第一章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公共租赁住房、职责分工、保障原则、信息公开等内容。第二章明确规划编制、土地供应、筹集渠道、规划要求、建设要求、资金筹集、产权登记、税费优惠等内容。第三章明确诚信申请、申请原则、户籍低收入人群申请条件、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申请条件、资产核查范围、特殊情形、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申请条件、实物配租保障、租赁补贴保障、申请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第四章明确轮候期限、分类轮候、变动申报、分配审核、优先配租、配租方案、配租方式、重新轮候等内容。第五章明确承租合同、租金管理、租金减免、物业服务、物业费补贴、维修养护、资格复核、退还情形、退还约定、租金催缴、巡查管理、复核投诉、租赁关系证明、禁止条款、违反举报等内容。第六章明确申请人违规处置、监管主体违规处置、管理运营单位违规处置、建设单位违规处置等内容。第七章明确转换机制、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说明、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门槛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群分为户籍低收入人群、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和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三类,准入门槛分别为:
(一)户籍低收入人群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合作区城镇低保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作区户籍且实际居住两年及以上,申请人配偶非合作区户籍但在合作区工作或者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合作区属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但是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五年在合作区以及珠海市范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合作区当年城镇低保标准十倍。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三十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二)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
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合作区城镇低保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但是低于合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作区户籍且实际居住两年及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以为非合作区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合作区属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但是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五年在合作区以及珠海市范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合作区当年城镇低保标准十五倍。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三十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三)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
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与注册地在合作区或注册地不在合作区但实际服务于合作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职工入住期间劳动合同处于有效期;
2.职工在合作区从事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
3.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在合作区拥有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未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在合作区内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5.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均未正在合作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两种方式:
(一)实物配租保障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以自愿选择租赁补贴;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实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1.符合条件的户籍低收入人群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合作区城镇低保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含)的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按照合作区市场平均租金的百分之十计收租金;
2.符合条件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合作区城镇低保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含)的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按照合作区市场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三十计收租金;
3.符合条件但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合作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按照合作区市场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计收租金。
(二)租赁补贴保障
租赁补贴实行分档保障,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分档保障标准为:
1.符合条件的户籍低收入人群补贴标准按照合作区市场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九十确定;
2.符合条件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补贴标准按照合作区市场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七十确定。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十五平方米。保障人口数一人户按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二至四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四人户以上每增加一人按人均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租赁补贴金额按月计算,按季核发。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于次月起停止计算。
保障方式可以变更。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可以在满一年后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住房困难职工除外),可以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但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期限是多长?
《管理办法》明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将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申请人,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人。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人的,应当在轮候期内予以安排。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七、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如何确定?
《管理办法》规定环卫、公交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认定范围,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国家、省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并在项目配租公告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