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提出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再生资源回收是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的重要一环,这就要求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强化管理,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制度建设,我市先后印发了《珠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21年版)》、《珠海市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若干措施》、《珠海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但是仍然存在顶层设计不完善,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企业经营不规范、回收物资处理不恰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理清全市再生资源管理体系,珠海市有必要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成为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为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打下基础。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9.《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

10.《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11.《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187号)

12.《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发〔2015〕21号)

13.《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SB/T10719-2012)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办法》在行政系统内共完成2轮意见征集,第一轮分别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征求意见,收获48条意见,采纳30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10条。第二轮向相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收获22条意见,采纳13条,部分采纳4条,不采纳5条。

(二)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6月25日在我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政府网意见征集栏发布了《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为期30日的公开意见征集,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均已采纳并公开结果。

三、目标任务

《办法》将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制定的总体目标,围绕贯彻绿色、规范、安全发展理念进行制度设计,符合国家对关于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管理思路,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成为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

四、主要内容

《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共6章37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总体原则、依据、目标、适用范围及鼓励发展方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规范、安全的发展理念,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鼓励企业发展“互联网+回收”回收模式,进行技术创新及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多种经营方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六条。明确了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并对新建、改建住宅区、商业区域等公共场所、工业园区等不同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做出详细要求。同时明确了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范围,已在禁止设立区域内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逐步迁出。

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共十二条。明确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后,自行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备案信息申报、信息更新及按要求报送经营数据。明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者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等特定物品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经营方面也作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层面职能职责,其中商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各区(管委会)及下辖镇街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执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处理,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公安、环保、住建、交通、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做好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五条。本章明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定义进行明确,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规定了《办法》开始施行的日期,《办法》有效期为2年。

五、涉及范围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适用本办法。

六、执行标准

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要按照《办法》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是指回收、中转、分拣、集散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如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含标准型、流动型)、分拣中心、集散中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八、有利举措

(一)全面统筹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我市再生资源管理体系,立足我市实际,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管委会)、镇街的监管职责予以精细分工。借助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对再生资源行业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统筹管理,有力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明晰再生资源网点的设立与经营规范。《办法》针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备案、市场准入、回收网点布局以及回收处理标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数据报送等提出确切要求。通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能够有效治理行业乱象,提升行业的集约化与规模化发展水平,进而优化市场环境,美化城市面貌和形象。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办法》鼓励回收模式多样化,支持企业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搭建再生资源回收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支持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兼并合作等方式,打造多维行业生态,优化产业结构,整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扩大回收网络覆盖面,实现规模化发展。

十一、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商务局

解读人:唐颖

联系电话:0756-223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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