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背景情况
(一)有关背景
根据行业发展管理需要,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开展相应立法工作和新业态下的行业管理工作,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地细则。经法定程序,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报市政府印发实施,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于2020年7月9日到期。经评估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继续实施3年,并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2021年,市交通运输局对《管理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及2021年以来省、市司法等部门提出的意见,拟针对《管理规定》中存在的上位法依据不足、未及时按照上位法调整等问题,再次启动修订程序。本次提交市政府研究审议的修订版本已经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审改同意。
(二)继续实施和修订的必要性
珠海《管理规定》的出台和继续实施既是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加强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行业健康稳定的必然要求。目的是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品质化的出行需求。《管理规定》实施5年来,有效完善了本市的网约车监管体系,行业保持平稳态势。
但是,现行的部分条款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如部分许可所需资料在上位法中未提及)、增设证明事项(如车辆营运证件办理过程中的“受理证明”)、未及时按照上位法调整(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1版本已删除外商投资证批准书等)等问题,须予以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内容
(一)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发展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当网约车的发展方式和规模与市场需求、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要求相悖时,应当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确保网约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处于合理水平。
2.明确许可条件。《暂行办法》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许可方面设立具体标准。因此,本市以国家规定的条件为基础,进一步明确相关许可条件。
3.规范经营行为。珠海《管理规定》在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规范和责任。同时,珠海《管理规定》还明确网约车行业实施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计价方式、标准、规则的确立和变更须提前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向社会公示。
4.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珠海《管理规定》规定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修订内容
1.修订上位法依据不足的条款。凡涉及许可要求、资料申报等方面的条款,均修正与国家网约车办法、省出租车办法等上位法完全一致,不再额外设立条件,如原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缺乏上位法支撑的内容,或上位法已经修改的相关要求,均对应调整。
2.精简或删除非必要证明事项。对原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所列的如身份证明、车辆受理证明等予以精简或删除,直接按上位法执行。
3.调整车辆准入标准。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全面使用纯电动汽车,并将轴距等车辆技术要求调整至与我市巡游出租车一致,明确增量网约车必须是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的纯电动汽车。
4.删除罚则章节。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直接引用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国家网约车办法、省出租车办法等上位法规定。
5.增加区级管理职责。在第五条中增加了区级管理职责,明确各区协同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6.完善校正部分文字表述。完善、校正部分文字表述,确保与上位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