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制度并予印发。该制度共20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选聘与管理、工作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定位
本制度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知识产权局选聘的、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维权援助专家。
二、选聘与管理
技术调查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形式,由市知识产权局选聘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从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10年以上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关技术领域工作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工作规则
(一)指派。市知识产权局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认为必要的,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案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可邀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人员,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回避。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技术调查官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本案办理部门决定。
(三)告知。办案部门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知道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技术调查官自行回避的,应当自知道案件回避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职责。根据指派,技术调查官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调查取证、询问、口头审理,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的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五)权利与报酬。技术调查官在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活动中,有权查阅案件资料、相关技术资料等材料,就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技术调查官履行技术调查官职责、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活动的,有权获取相应的合理报酬。
(六)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应当在办案人员作出决定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技术调查意见仅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七)保密。技术调查官对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八)法律责任。技术调查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