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全区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区政府质量奖的设立宗旨、奖项设置、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定程序、扶持标准等做了明确的说明。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以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为重要抓手,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区政府质量奖是我区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用来授予管理区域内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二、主要内容及解读
从篇章框架结构来看,《管理办法》总共有八个章节,由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定程序、奖励与经费、推广与应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方面一共二十七条组成。
总则主要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以及奖项的授予对象、评审周期、评审原则、奖项设置、获奖组织数量、评审标准等内容。
组织管理主要明确了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监督办的组织架构和主要职责及推荐工作的安排。
申报条件主要从注册登记情况、经济数据统计情况、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性、卓越绩效管理实施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有无重大事故、有无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等情况六方面明确了申报的基本条件。
评定程序主要从组织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议、审议公示、审定报批、现场监督九方面明确了申报和评审程序。
奖励与经费主要明确了获奖组织表彰方式、奖金奖励及相关经费来源等内容。
推广与应用是从质量管理推广和宣传、绩效评估等方面组成。
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获奖组织的法律责任、参与评审人员的保密要求及法律责任和获奖组织对外宣传奖项的注意事项。
附则主要明确了本政策解释权、政策有效期等。
三、申报条件
(一)在一体化区域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相关经济数据体现在一体化区域统计范畴;
(三)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进机构,建立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五)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业绩在上年度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获得各镇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相关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七)符合产业、环境、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八)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较大以上事故;
(九)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奖励及经费
获奖组织由区管委会颁发证书,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鼓励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鼓励奖的组织,可连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得同等或以下奖项的组织只颁发证书,不给予奖励资金;连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若在下一届获得更高奖项的,给予的奖励金额在减去上一届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给予差额奖励。
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后只颁发证书,不占当年获奖名额,不给予奖励资金。
获奖组织应将奖励资金用于获奖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人员质量素质提升,以及激励质量管理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五、注意事项
(一)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五年内,应每年提交年度绩效报告。
(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组织,秘书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区管委会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组织在10年内不得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三)获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获奖组织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用作广告宣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被撤销获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宣传和使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