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月施行 “住房困难”户可按市价8折承租

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将于2月10日起施行。《细则》考虑到有部分户籍家庭工资略高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收入线,但实际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专门设定了一个“住房困难”的申请类别,该类别要求申请人在珠海落户3年以上,可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左右缴纳公租房租金。

《细则》在“申请资格”章节中明确,除《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落户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除外)。这意味着“住房困难”申请类别中关于家庭人均收入的限制较以往有所放宽。

《细则》还明确,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或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的异地务工人员,未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保障,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且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也纳入了公租房保障中,《细则》进一步扩大了对有稳定收入异地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

《细则》提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例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因购买住房而导致不符合《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且此前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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