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30日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自2022年7月31日起实施。
《奖励办法》实施以来,提升了公众参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鼓励公众更加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由于《奖励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为继续发挥举报奖励制度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对《奖励办法》进行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文字表述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7.《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向相关单位征求《奖励办法》实施后评估的意见,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已采纳。
三、目标任务
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主要内容说明
《奖励办法》共十八条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办法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适用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奖励标准、奖励办理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有奖举报。
2.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了7大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受理范围,并通过罚款金额、“两法衔接”等查处情况来体现其危害性,将查处情况与奖励标准挂钩,充分体现《奖励办法》公正性、客观性、可行性。
3.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情况,将举报人的协助程度分为三个层级,对应其协助程度级别,分别给予罚款金额三个层次占比(5%、3.5%、2%)的奖励。并规定根据“两法衔接”等方面情况,叠加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的其他性质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应其协助程度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
五、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六、执行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的协助程度、违法行为的环境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七、关键词诠释
《奖励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八、有利措施
《奖励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九、新旧政策差异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施后评估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对《奖励办法》进行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文字表述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
十、特色亮点
《奖励办法》印发实施以后,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动力,拓宽线索收集渠道,提高线索价值、有效性和精准性,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