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下称《竞赛管理办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指出,要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地,深化人才合作。建立健全澳门、珠海、横琴三方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珠海布局高能级人才发展载体,承办国家级高水平人才交流活动。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2023年3月1日施行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指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政策扶持。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进一步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化的合作与交流,加快合作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培养和选拔技能人才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学习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2号),制定《竞赛管理办法》有其必要性。

二、制定情况

(一)搜集文件和实地调研,为竞赛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2021年9月,《总体方案》发布,旨在为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创造条件。2022年5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竞赛管理办法》提供初步文件依据。2022年8月和2023年5月,珠海市和广东省分别举办职业技能大赛,为管理办法提供调研数据。

(二)系统梳理政策资料,构建竞赛管理办法体系

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组织调研团队整理中央政策、法律法规等,形成管理办法基本框架。2023年8月至9月,委托第三方调研团队对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细则等进行调研,为管理办法提供基础和参考。

(三)多维论证,持续优化,打磨竞赛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多次组织专题汇报会、研讨会,邀请各级技术专家参与论证,形成政策措施初稿,并进行讨论和优化,完成了《竞赛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24年4月至9月,《竞赛管理办法》经过局务会审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形成了《竞赛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10日,《竞赛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2024年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了《竞赛管理办法(送审稿)》。2024年11月22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局务会原则上通过《竞赛管理办法(送审稿)》及配套文件,并再次合法性审核后,《竞赛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特点

《竞赛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方面特点:

(一)坚持目标导向,紧扣《总体方案》设定的目标任务

聚焦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化的合作与交流,加快合作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营造学习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发展目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着力推动高技能人才在合作区集聚,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培养和选拔技能人才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对接各类大赛与行业技术标准与要求,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职业技能大赛应按照上级赛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世赛、全国技能大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合作区内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四、主要内容

《竞赛管理办法》共19条,对制定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基本原则、竞赛体系、竞赛举办要求、竞赛承办单位条件、竞赛参赛人员要求、竞赛裁判员要求、竞赛奖励标准、竞赛举办经费补助、竞赛组织实施流程、其他相关竞赛奖励、竞赛基地经费补助、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制定目的及定义(涉及条文:第一、二条)

一是落实《总体方案》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示范作用;二是推动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三是构建技能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加快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在合作区集聚,助力合作区高质量发展;四是对职业技能竞赛的内涵进行阐述,提升大众对职业技能竞赛的认知度;五是对职业技能竞赛进行分类,保证竞赛的公平性;六是明确各类竞赛的冠名标准;七是明确区分竞赛项目的耗材高低情况。

(二)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涉及条文:第三、四条)

一是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牵头组织实施、主办及指导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二是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实施,包括竞赛政策制定、竞赛活动的实施指导、服务与监管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涉及条文:第五条)

一是以弘扬工匠精神,树立技能榜样,促进技术创新为原则,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练、以赛促评,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目标;二是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要对标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坚持高水平、高标准办赛;三是涉及的补助经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以竞赛名义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四)竞赛体系(涉及条文:第六条)

竞赛体系根据合作区产业发展、高技能人才培育等需求,紧贴合作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搭建,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合作区区级竞赛、合作区内行业企业竞赛两个层级。

(五)竞赛举办要求(涉及条文:第七条)

一是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应重点考核参赛选手的实操技能水平,可以不设置理论考试;如需考核理论知识,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权重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竞赛内容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及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二是一类、二类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和选手原则上不少于十五家和四十五人,三类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和选手原则上不少于十家和三十人,四类竞赛项目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二十人;三是如果竞赛项目的参赛单位数量和选手人数不能满足要求,须由承办单位报请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名人数较多时,赛程可以分为初赛、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六)竞赛承办单位条件、竞赛参赛人员要求及竞赛裁判员要求(涉及条文:第八、九、十条)

一是承办竞赛的单位应当为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二是竞赛参赛人员应为合作区、澳门、珠海三地人员;三是对竞赛裁判员人数、资质和裁判长的要求。

(七)竞赛奖励标准(涉及条文:第十一条)

一是各类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职工选手,分别颁发金、银、铜牌;未获得上述奖项,但竞赛成绩合格且在参赛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二是一类、二类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职工选手,和三类、四类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的职工选手,授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技术能手”称号。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珠海市技术能手”的,不重复认定;三是竞赛中理论知识(有理论考核的竞赛项目)和实操技能成绩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且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参赛选手,由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对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证书不重复颁发;四是一类、二类竞赛项目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职工选手,一类、二类竞赛项目可分别获得奖金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五千元、三千元、两千元,并由承办单位发放;三类、四类竞赛项目获奖职工选手奖金由承办单位确定及发放;五是设立学生组的各类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学生选手,分别颁发金、银、铜牌;未获得上述奖项,但竞赛成绩合格且在参赛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获奖选手奖金由承办单位确定及发放。

(八)竞赛举办经费补助(涉及条文:第十二条)

一是一类竞赛项目根据高耗材竞赛和低耗材竞赛,分别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和四十万元赛事支持经费(含选手奖金),竞赛环节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线下举办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十万元经费补助;二是二类竞赛项目根据高耗材竞赛和低耗材竞赛,分别给予一次性四十万元和三十万元赛事支持经费(含选手奖金),竞赛环节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线下举办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十万元经费补助;三是三类竞赛项目根据高耗材竞赛和低耗材竞赛,分别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和二十万元赛事经费补助;四是四类竞赛项目根据高耗材竞赛和低耗材竞赛,分别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和十万元赛事经费补助。

(九)竞赛组织实施流程(涉及条文:第十三条)

涉及竞赛项目征集、竞赛项目审核、承办单位征集、承办单位审核、承办单位公示、实施竞赛工作、竞赛结果公告、补助经费申请、补助经费拨付等环节。

(十)其他相关竞赛奖励(涉及条文:第十四条)

合作区的户籍人员、在职员工、在校生及其教练团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可以事先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后,申请人参加竞赛项目并获奖的,获奖单位或选手可以在获奖后十二个月内提交奖励申请。一是广东省省级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个人分别给予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奖励;团队分别给予六万元、五万元、四万元奖励;二是国家级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个人分别给予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奖励;团队分别给予十万元、八万元、六万元奖励;三是世界级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个人分别给予十万元、八万元、六万元奖励;团队分别给予二十万元、十八万元、十二万元奖励。

(十一)竞赛基地经费补助(涉及条文:第十五条)

合作区各类单位申报或在合作区内设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且项目符合合作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8号)有关规定,经审议后给予经费补助。

(十二)监督管理(涉及条文:第十六条)

一是申请人弄虚作假取得竞赛承办资格,或者在竞赛实施中违反竞赛纪律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赛承办资格;二是申请人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还应当退回全部补助经费,并且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推送相关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三是依据本办法发放的补助经费及奖励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三)税费说明、附则及有效期(涉及条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一是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均为税前标准。因获得奖励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缴纳;二是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解释;三是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奖励或者补助未完成拨付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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