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珠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采购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珠海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的行动方案(2018-2020年)》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 首购和订购的内容和范围

(一)首购

首购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技术政策,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创新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

(二)订购

订购是指对于采购人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研究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订购产品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2.属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3.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者具有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达到节能环保目的;

5.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二、 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工作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活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执行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及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

(二)首购管理。科技部门牵头负责首购产品的推荐、认定和公布工作,首购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实行政府首购。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在采购人和首购产品供应商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前先行试用首购产品,试用满意后再实施采购。采购人可结合工作实际,与首购产品供应商协商签订试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试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订购管理。订购产品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订购产品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包括资质等级、经营业绩、技术水平、服务能力、诚信状况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加强订购产品需求管理,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等。

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备案。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合同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分包或转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采购单位:

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其他要求。如国家出台新的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涉及货物或服务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 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支持创新发展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珠海市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中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首购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实施订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政策执行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范围。集采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7日

 


请长按下面二维码关注珠海政企通公众号了解更多
主管单位: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企业咨询热线:0756-2111177
地址:珠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