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政府,高新区、万山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香洲渔港搬迁奖励及补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香洲渔港搬迁奖励及补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香洲渔港搬迁工作,确保香洲渔港搬迁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渔港渔船管理和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有利于渔业生产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出发,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采取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引导渔民、相关企业和商户配合实施城市发展战略,推动香洲渔港搬迁。
二、奖励与补助对象
(一)搬迁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迁离香洲渔港的香洲港籍渔船所有权人[包括捕捞渔船、养殖船、运销船、供水船、供冰船、工程船(含船坞)、拖船、交通艇、维修船,下同]、香洲渔会会籍的港澳流动渔船所有权人(以2010年3月18日前入会为准,下同)和日常停泊香洲渔港的非香洲港籍的渔船所有权人(仅限香洲区、高新区、万山区,以2018年在渔政、边防部门办理过进出香洲渔港签证记录为准,下同)。
(二)生产生活补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迁离香洲渔港的香洲港籍渔船所有权人、香洲渔会会籍的港澳流动渔船所有权人和日常停泊香洲渔港的非香洲港籍渔船所有权人。
(三)减船转产对象。愿意按照我市渔船减船转产政策补助标准(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实行减船转产的香洲港籍国内群众渔船所有权人(仅限供油船、维修船、交通艇、船坞、供水船、供冰船)。申请减船转产的申请人,不再享受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
(四)商铺租金补助对象。获得洪湾中心渔港渔需物资(含包装、船用五金、生活物资、维修、渔具、餐饮、供冰等)经营资格且按政府规定时间完成进驻洪湾中心渔港并开业的商户。
(五)渔工租房补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将渔船迁离香洲渔港,到洪湾中心渔港进行靠泊、补给、卸鱼的香洲港籍渔船所有权人、香洲渔会会籍的港澳流动渔船所有权人和日常停泊香洲渔港的非香洲港籍渔船所有权人。
(六)渔船综合保险补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迁离香洲渔港,自愿购买渔船综合保险的渔船所有权人(仅限搬迁奖励对象中的香洲港籍国内群众渔船)。
三、奖励与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标准。符合搬迁奖励对象条件,在规定时间2019年8月16日(含当天)前迁离香洲渔港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本地群众渔船:大型渔船[船长24米(含24米)以上,下同]奖励5万元/艘;中型渔船[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24米以下,下同]奖励4万元/艘;小型渔船(船长12米以下,下同)奖励2万元/艘。
2.港澳流动渔船:大型渔船奖励1.5万元/艘;中型渔船奖励1.2万元/艘;小型渔船奖励0.6万元/艘。
2019年8月16日后迁离香洲渔港的,取消搬迁奖励资格。
(二)生产生活补助标准。符合生产生活补助对象条件,在2019年8月16日(含当天)前主动迁离香洲渔港的,给予生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大型渔船2000元/月,中型渔船1500元/月,小型渔船1000元/月,补助时间为12个月,从迁离香洲渔港当月起计。
(三)减船转产补助标准。由于洪湾中心渔港没有设置水上渔业供油船布点规划,香洲港籍渔业供油船可申请减船转产,参照国家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标准5000元/千瓦或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助。其它减船转产对象参照上述减船转产补助标准或第三方评估价方式给予补助。
(四)商铺租金补助标准。符合商铺租金补助对象条件,且商户在2019年7月31日(含当天)前进驻洪湾中心渔港开业经营的,给予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至第五年租金减半优惠;在2019年8月1日(含当天)后进驻洪湾中心渔港开业经营的,给予租金减半优惠。此项补助优惠政策执行至2024年7月31日止。
(五)渔工租房补助标准。符合渔工租房补助对象条件,在2019年8月16日(含当天)前迁离香洲渔港,在洪湾中心渔港进行靠泊、补给、卸鱼的渔船所有权人,给予其雇用的渔船管理渔工(仅限内地渔工)租赁洪湾中心渔港渔民暂住宿舍住房补助,补助标准为:大型渔船补助名额3人;中型渔船补助名额2人;小型渔船补助名额1人。以签订租房合同当月起计,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至第五年租金减半。
(六)渔船综合保险补助标准。符合渔船综合保险补助对象条件,在2019年8月16日(含当天)前迁离香洲渔港,并自愿购买渔船综合保险的,给予80%保费补助,补贴时间由2019年起至2021年止。
四、奖励补助申报程序
(一)搬迁奖励及生产生活补助
1.申请。渔船迁离香洲渔港后,由船舶所有权人(在搬迁期间,渔船发生买卖并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请)提出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申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珠海市香洲渔港渔船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人的银行卡(存折)或公司帐号;
(4)渔船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国内群众渔船提供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其它辅助船不需提供)等;香港流动渔船提供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渔业捕捞许可证、出海船舶户口簿、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籍证明等;澳门流动渔船提供船舶在海事登记内作登录之证明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出海船舶户口簿、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籍证明等。
船舶所有人本人无法前来申请,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书面委托、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2019年8月16日(含当天)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资格。
2.受理。申请人在《珠海市香洲渔港渔船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申请表》亲自签名确认并按指模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送渔船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渔船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和盖章。初审完成后,镇政府(街道办)将相关申请材料交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审核)。港澳流动渔船申请由市流渔办香洲办事处受理并初审。
3.审核审批。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流渔办香洲办事处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国内群众渔船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港澳流动渔船则由市流渔办香洲办事处汇总报市流渔办审批。
4.发放。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经审批后,国内群众渔船奖励补助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放;港澳流动渔船的奖励补助由市流渔办发放。
(二)减船转产补助申报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珠海市香洲渔港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渔船合法证件等复印件,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申请。2019年8月16日(含当天)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减船转产补助资格。
2.受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受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审批。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减船转产补助金额进行核算,若申请人申请按评估价进行减船,则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审核完成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4.拆解。减船转产申请获批后,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拆解操作规程组织拆解并注销渔船证书。
5.发放。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放补助资金。
(三)商铺租金补助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填写《珠海市香洲渔港搬迁商户租金补助申请表》,交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初审。
2.审批执行。由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将相关申请资料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商户租金补助由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先予以减免,后纳入渔港当年度实际运营成本进行核算。
(四)渔工租房补助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填写《珠海市香洲渔港搬迁渔工租房补助申请表》,交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初审。2019年8月31日(含当天)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渔工租房补助资格。
2.审批执行。由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将相关申请资料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渔工租房补助由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先予以减免,后纳入渔港当年度实际运营成本进行核算。
(五)渔船综合保险补助
1.申请。申请人每年8月31日前向承保机构递交投保资料。
2.审核。承保机构对投保单审核,完成收讫保费(渔民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并向渔船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保费补助资金。
3.审批发放。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深入宣传。大力宣传香洲渔港搬迁的重要意义,制定《香洲渔港搬迁服务指南》,登船入户,派发宣传资料,广泛发动渔民群众,做好渔港搬迁政策解读和相关宣传工作。
(二)认真严格审核。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各类申请,确保奖励补助及时发放。建立搬迁工作档案,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保障经费落实。市区两级财政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奖励和补助内容筹措资金,全力做好香洲渔港搬迁经费保障,确保渔港搬迁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工作责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全流程科学管控。执法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巡查,防止渔船回流,巩固搬迁成果。
附件:1.珠海市香洲渔港渔船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申请表
2.珠海市香洲渔港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
3.珠海市香洲渔港搬迁商铺租金补助申请表
4.珠海市香洲渔港搬迁渔工租房补助申请表
附件1
珠海市香洲渔港渔船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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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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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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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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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证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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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迁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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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合计 (元)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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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奖励(元) |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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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补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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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指定账号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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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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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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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1.本人自愿将本申请对应渔船迁离香洲渔港,迁入洪湾中心渔港或其他周边渔港; 2.本人清楚申请搬迁奖励和生产生活补助的前提条件,并承诺迁离后不再返回香洲渔港停泊; 3.本人渔船迁离香洲渔港后,按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船籍港变更及相关证书更换手续; 4.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 |
镇政府 (街道办) |
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流渔办)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申请人、有关审核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2
珠海市香洲渔港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或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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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
船名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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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评估 |
□是 □否 | ||||
申请金额 |
减船补助合计 (元) |
小写 |
| ||
大写 |
| ||||
申请人指定账号 |
户名 |
| |||
开户行 |
| ||||
账号 |
| ||||
申请人承诺 |
1.本人自愿申请淘汰 渔船,按政府规定时间迁离香洲渔港; 2.本人清楚申请减船转产补助的前提条件,并承诺按规定程序拆解渔船,上缴和注销渔船相关证书; 3.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 |
镇政府 (街道办) |
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申请人、有关审核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珠海市香洲渔港搬迁商铺租金补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企业(商铺)名称 |
|
企业(商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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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迁入日期 |
| ||
申请金额 |
租金补助合计 (元) |
小写 |
| ||
大写 |
| ||||
申请人指定账号 |
户名 |
| |||
开户行 |
| ||||
账号 |
| ||||
申请人承诺 |
1.本人自愿将本申请对应企业(商铺)按政府规定时间迁入洪湾中心渔港; 2.本人清楚申请商铺租金补助的前提条件,按规定时间关闭香洲渔港内的商铺并停止经营活动; 3.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 |
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申请人、有关审核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4
珠海市香洲渔港搬迁渔工租房补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或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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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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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
|
迁离日期 |
| ||
渔工姓名 |
|
渔工身份证号 |
| ||
渔工联系电话 |
| ||||
申请金额 |
租房补助合计 (元) |
小写 |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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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1.本人自愿将本申请对应渔船迁离香洲渔港并日常停泊在洪湾中心渔港; 2.本人清楚申请渔工租房补助的前提条件,并承诺租房只供渔船回港雇用的管理渔工居住; 3.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 |
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申请人、有关审核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