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印发《广交会珠海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珠海分团组展工作,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助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现将《广交会珠海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广交会珠海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珠海市商务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

广交会珠海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为健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助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已办理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展品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三)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被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企业。

(五)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六)《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七)不符合国家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八)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第三条 申请展位评分标准

(一)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35分)

申请企业对应展区上年度出口额达到广交会大会最低标准(即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计10分。若企业出口额低于最低标准,按其出口额与最低标准占比计分。

申请企业前三年年均出口额,非流通型企业每10万美元计0.5分,流通型企业每15万美元计0.5分。最高不超过25分。

(二)出口增速(以海关统计数为准,5分)

申请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实现正增长的计1分,同比增长5%(含)-10%的计3分,10%及以上的计5分。

上年度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实缴税项统计数为准,10分)

参展企业实缴税额达到100万元(含)及以上计10分。低于100万元,按实缴税额占比计分。

(四)行业自律(2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计2分。

(五)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计3分。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证书,获一项证书计2分;获得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每一项认证计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以上不超过10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包括:欧盟CE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EMC认证、美国ETL认证、欧盟ROHS认证、美国EPA认证、欧盟PAHS认证、美国CPSC认证、欧盟REACH认证、美国UL认证、欧盟EC(T3a或T3b)认证、美国UPC认证 、美国FC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15 、加拿大CSA认证、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加拿大CETL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澳大利亚TGA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澳大利亚SAA认证、WHO PQ认证、澳大利亚RCM认证、Halal认证、德国GS认证 、Kosher认证、德国TUV认证、IECEE CB认证、英国BSI认证、BSCI认证、英国UKCA认证、BV认证、海湾GCC认证、GRS认证、韩国KS认证、SMETA认证、日本PSE认证。

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算一次。针对某个产品的质量认证如TüV,CE等不计算分数;但TüV、SGS等代理的ISO认证仍为有效认证、可计分。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计分。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六)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

(七)研发创新(10分)

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5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每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或版权计0.5分,最高计2分。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计5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或版权人应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或版权作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如果专利内容或版权内容与企业申请的展区无关,则视为无效。

(八)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计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最高计5分。境内外商标注册累计不超过5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有效的商标,计5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

(九)品牌荣誉(8分)

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计5分;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3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5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证明必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

(十)经贸活动(5分)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上一年度积极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采购等经贸活动,参加一场计2分,累计不超过5分。

参展表现(5分)

在近两届广交会,获得广交会绿色展位奖项、“i-邀请”或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每项计2分。近两届广交会,参加广交会大会或市商务局举办的贸易对接活动,参加一场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加分项(20分)

向市商务局提供市外招商项目信息线索、协助开展项目洽谈推进的,每提供一条有效项目信息线索,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计20分;以上两项合计不超过20分。项目需符合条件:制造业项目固定投资额0.1亿元(含)以上,非制造业项目投资额或营收0.5亿元(含)以上、或产生外贸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或租赁物流仓储面积3000平米(含)以上;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十三)减分项(20分)

对参展企业自第136届起,出现如下情形的,给予评审减分。

1.在此前两届广交会中,延后缴纳参展相关费用超过5个工作日的扣减3分、未按要求参加参展企业筹备培训的扣减3分、未按要求上报广交会成交统计情况的扣减3分、未按要求完成广交会问卷调查或相关工作的扣减2分。

2.在此前两届广交会中,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一般性展位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后,临时退展位的企业,重评时相应展区扣减10分。对出现空置展位的企业,相应展区扣减5分。

3.在此前两届广交会中出现被大会通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每通报一次对应展区扣减5分,不设上限。

4.参展企业在此前两届广交会中被珠海分团认定参展不规范,通知后拒不整改的扣减10分;有被广交会大会认定违规并通报的,扣减20分。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申请流程和分配办法

(一)申请参展企业登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网站(网址http://www.cantonfair.org.cn/cn/),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网络平台(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cn),在线申请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报参展的展区,并按生产型企业或流通型企业申请展位。同时按照珠海分团发布的一般性展位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二)珠海分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拟定初步分配方案,提交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展位最终分配结果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五天,接受企业及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企业如对分配结果有异议,可将书面意见送至珠海分团。

第五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一定两届原则。一般性展位安排实行一年一评制,每届秋交会重评,原则上一定两届不变。

(二)按评分排名安排。各类展区一般性展位按企业得分高低排名依次分配,获得展位的最低分数线根据各展区的展位数量以及企业申请情况予以确定。对连续参加10届及以上广交会的老企业,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展位。

(三)展区数量限制。生产型企业最多可申请和分配3个展区的展位。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最多可申请和分配不超过4个展区的展位;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3000万美元的,不超过5个展区的展位;上年度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6个展区的展位。企业申请展位时,需自报主营产品,在分数相同或接近条件下,对应展区出口额高低次序安排展位。

(四)展位数量限制。每个参展企业分配的一般性展位总数上限为15个。流通型企业每个展区原则上不超过4个展位(个别特殊展区最多不超6个),生产型企业每个展区原则上不超过6个展位;新参展企业(指重评届别前两届广交会未参展)原则上只分配1个展位。

(五)淘汰原则。对同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但该展区对应产品无出口实绩的企业将取消在该展区参展资格;对应展区产品出口持续下降的企业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出的展位将奖励出口贡献大的企业。

(六)扶持发展。为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珠海分团安排不高于总展位数20%的展位,分配给出口额不达标,但具有出口潜力及发展前途的企业参展,特别是专精特新、高新技术、单项冠军等优质特色企业,向行业细分龙头、自主品牌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倾斜。所分配展位仅限于企业自用,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展区申请,不允许联营。

(七)调剂使用。对可分配展位数量大于企业申请展位数量的展区,可适当放宽参展企业的参展标准,综合考虑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的,评分排名靠前但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产生的富余展位,珠海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安排。

(八)该办法未囊括的其他展位分配情况,由珠海分团初步安排后报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违规处罚

参展企业如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珠海分团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展资格,并进行通报。回收的展位指标由珠海分团重新分配。

(一)申请参展企业提交的资料有不实申报,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将严格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字[2023]55号)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对未有联营企业登记,在展位检查时发现有非参展企业相关资料的视为违规行为,予以同等处理。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将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按有关规定准时足额缴纳广交会参展费的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第136届广交会起执行, 原珠商函[2017]20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广交会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表

 

附件:广交会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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