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金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附件:珠海市金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附件:

珠海市金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区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珠海市金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镇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应急准备和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

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市食药安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或协助开展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总指挥:区食药安委主任或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常务副总指挥:区食药安委副主任。

副总指挥: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现场指挥官:由总指挥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具体情况指定。

成员:各镇,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事务局、区侨务局)、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见附件9.2。

2.2  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在区食药安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药安办、区委、市政府、区食药安委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工作等。

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区食药安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食药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参与。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调查处置,查明原因,评估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或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参与。主要职责: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主要职责:组织医疗专家、医疗救援队伍指导及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统筹组织各医疗机构对病患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区食药安办。

(6)社会稳定组

根据事故发生地域,由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或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参与。主要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参与。主要职责: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报道,开展科学指导和舆论引导,统一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8)专家支持组

由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置、发展趋势等,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2.3 各镇指挥机构

各镇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区食药安办牵头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报告与评估

3.1 风险监测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组织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3.2  消费警示与预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结果开展综合评估。结合我区居民生活习惯,对可能误食的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季节性的各类细菌性、真菌性引起的各种食源性疾病,发布消费警示,并开展相关科普宣传。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发布预警。

3.3 信息来源与报告

3.3.1 信息来源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其他省(市、区)或港澳地区通报我区相关信息;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1小时内向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40分钟内通报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经初步核实后,要在40分钟内向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区食药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或市食药安办转办的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和涉事所在地镇政府核实,有关监管部门和涉事所在地镇政府要在30分钟内将核实情况以书面通报区食药安办。

(7)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镇级食药安办要在4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区食药安办书面报告。区食药安办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省(市、区)或港澳地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30分钟内书面报区食药安办。

(9)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各镇食药安办要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食药安办;涉及敏感时间、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或暂时无法判明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核实边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3.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续报可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进行多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重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每日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终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初报日到终报日一般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市食药安办批准后可延期30天。

3.4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药安办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4.1  分级应对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区政府负责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经评估必要时由省、市食药安办负责响应支援。

4.2  响应分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或涉及重点敏感人群等的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引发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4)区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

4.2.1.2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故达到启动标准的,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启动响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省相关部门请求支援。我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相关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区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

4.2.2.2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故达到启动标准的,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决定启动响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请求支援。我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相关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2.3  三级应急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食药安办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

4.2.3.2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故达到启动标准的,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决定启动响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请求支援。我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相关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2.4 四级应急响应

4.2.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病例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且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涉及重点敏感人群等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区食药安办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

4.2.4.2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药安办立即组织专家或相关单位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区食药安委主任、副主任或经授权区食药安办主任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2.5 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2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患者救治,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并按本预案要求的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逐级报送至市食药安办,由市食药安办根据相关规定上报省食药安办。

4.3  响应措施

4.3.1  启动一级、二级、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后,成立区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指示批示精神及其他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召开区应急指挥部会商会,区食药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健康的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部署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专项工作组赴事发地。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协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向事发地派出医疗、流行病学、卫生学专家;研究决定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区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省级、市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7)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区食药安委专家对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受污染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及时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

(8)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4.3.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病患进行诊治,视情况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卫生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对重症患者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涉及人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区委、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中毒和死亡情况,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对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产品;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开展卫生学调查。

(3)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结果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通报,在7日内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支持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指挥部。

(4)应急检验检测

食品检验技术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结果,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撑。

(5)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境)外或事故中伤亡、失联人员有境外公民,需要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的,区食药安办、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事务局、区侨务局),及时启动相关机制或应急预案。

(9)社会动员

区委、区政府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事故情况向邻近的区请求提供社会力量援助。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根据本预案4.2的相应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2  响应终止

4.4.2.1 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一是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二是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2 终止程序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请同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区委、区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1 销毁污染物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等,并将相关清单上报至上一级监管部门。

5.2 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3 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6.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6.3  物资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保障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6.4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5 信息保障

区食药安办要统筹规划全区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6 技术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食药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等级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

(2)本预案由金湾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3)各镇、各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视情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9.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引发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5)党中央、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9.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9.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病例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9.2  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处置过程舆情监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2)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事务局、区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港澳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对被纳入食品安全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参与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环节食安事故处置,食安事故中需应急保障粮食供应情况下提供保障。

(5)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不含技工院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负责支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科研项目;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提供问题食品追溯信息,配合做好处置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食品安全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咨询制定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科学决策。

(7)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等监督管理对象的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符合条件的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

(8)区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1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院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区建设局:负责协助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对因食用农产品(种植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组织生产环节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加强对水利工程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6)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

(18)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9)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配合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20)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负责组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开展环境污染处置。

(21)各镇:参照本预案,视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本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等。  

(22)区食品药品安全协会: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请长按下面二维码关注珠海政企通公众号了解更多
主管单位: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企业咨询热线:0756-2111177
地址:珠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