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细则》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3年9月10日

 

5/2023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道路测试申请

第三节示范应用申请

第四节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四章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合作区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是指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三)“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Design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Design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交通基础设施、临时性道路变更、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自然环境、网联通信及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四)“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车内驾驶人驾驶行为、采集车辆运行数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备实时向数据平台传输相关数据功能的设备。监控装置相关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车内驾驶人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状态数据等,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公布的清单为准;

(五)“搭载人员”,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示范应用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可以在监护人陪护下参与示范应用体验;

(六)“脱离间隔里程”,是指自动驾驶汽车在每两次人工干预之间行驶的平均里程数;

(七)“道路测试”,是指在合作区内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八)“示范应用”,是指在合作区内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九)“示范应用(运营)”,是指在合作区内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十)“远程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是指申请主体获得智能网联汽车远程测试资格并满足相应条件后,以驾驶位无人的方式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货或特种作业的示范应用,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十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

第一节

要求

第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基本要求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符合相关要求,并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道路测试主体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前,需获得同类型车辆在国内其他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牌照,提交开展道路测试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可以在合作区指定路段开展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前须按要求完成道路测试。

第五条

道路测试主体所需条件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示范应用主体所需条件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所需条件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最近一年内无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所需条件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如:不配备驾驶位和方向盘的短途载客类智能网联新产品、场内车辆以及特殊作业设备等),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如:示范应用自我安全声明,在其他地方开展的测试数据及案例);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安装相关监控装置,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搭建的数据监管平台,需接入监控平台数据清单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发布为准,包含不限于下列数据,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九十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一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和行驶里程;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内驾驶人情况(如有);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如有));

7.软件版本信息;

8.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9.车辆外部三百六十度视频监控情况;

10.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1.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2.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情况(如有)。

第二节

道路测试申请

第九条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证明材料

道路测试主体应当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1)并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八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

(一)道路测试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者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十二)原则上需要同类型车辆在国内其他省、市智能网联汽车已完成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道路测试临时行驶号牌

道路测试车辆申请道路测试临时行驶号牌,按照《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增加车辆数量或测试道路

在合作区内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或在合作区其他道路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再次提交,其中:

(一)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当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四、六、十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

(二)拟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或者在合作区其他道路进行道路测试的,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附件2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检测项目测试的,不应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信息变更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者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当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者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第三节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示范应用前提条件

对初始申请或者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当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二百四十小时或者一千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十四条

示范应用自我声明及证明材料

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并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八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包括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示范应用增加车辆数量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当说明必要性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变更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者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示范应用(运营)前提条件

申请示范应用(运营)的主体,初始申请或者增加配置相同的车辆应当经过示范应用并达到在拟申请示范应用(运营)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三百六十小时或者一千五百公里的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申请载人示范应用(运营)的主体,已获得同类型车辆在国内其他省、市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运营)牌照的,还应在合作区累计开展载人示范应用一人次以上;未获得同类型车辆在国内其他省、市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运营)牌照的,应在合作区累计开展载人示范应用一万人次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应用(运营)自我声明及证明材料

示范应用(运营)主体应当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示范应用(运营)方案,并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进行确认。其中,示范应用(运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八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示范应用(运营)方案应当载明安全保障措施、有关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示范应用(运营)载人与载物

在示范应用(运营)过程中,车辆可以按照规定搭载相关人员或者货物,但是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示范应用(运营)主体不得从事非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示范应用(运营)费用

开展示范应用(运营),可以适当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应用(运营)方案里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应用(运营)主体安全管理要求

示范应用(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示范应用(运营)服务、网络、应急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示范应用(运营)主体日常管理要求

示范应用(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定期提交包括试点运营概况、服务质量、乘客评价、投诉处理情况、交通违规及事故等内容的阶段性总结报告。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企业的日常运营状况进行监控,根据需要,调取、查阅企业的业务运营、服务质量、平台及网络运行、车辆行驶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示范应用(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要求

示范应用(运营)期间,车辆应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在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或区域外开展示范应用(运营),示范应用(运营)内容应与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一致。驾驶人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车携带自我声明备查。

第二十四条

示范应用(运营)增加车辆数量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运营)车辆数量,示范应用(运营)主体应当说明必要性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示范应用(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变更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者需要变更示范应用(运营)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运营)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第四节

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要求

申请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完备的通讯系统,能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信,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远程座位或人工及时接管车辆,保障安全;

(二)应当具备无人测试与示范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具备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针对车辆网络及数据安全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三)申请车辆在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以车内驾驶位有驾驶人自动驾驶模式累计里程不少于七千五百公里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首次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仅能在基础路段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工作,累计高级自动驾驶模式里程不少于两万公里或者累计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一万五千公里,可申请在复杂路段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工作;

(四)首次申请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五辆,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测试累计里程不少于五千公里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

(五)每次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测试前,测试主体应对测试路段或区域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

(六)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在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以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模式(车内驾驶位无驾驶人)累计行驶里程不少于一万公里在测试期间无失控状况、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主责的交通事故,并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后,可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应用。

第二十七条

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要求

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测试车辆速度、加速度、灯光、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三百六十度视频监控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

(二)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时,每一辆测试车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应当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测试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或者失控状况时及时介入操控车辆;以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模式安全行驶一万公里后,经申请可调整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数量。

(三)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车辆应当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操控;

(四)应当能够清晰分辨车辆控制命令来源于车内驾驶座位、车内其它座位或车外远程测试座位,并反馈至远程监控平台。

第二十八条

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测试和示范应用驾驶人要求

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测试和示范应用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除满足驾驶人相关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少于四十小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二)不少于五十小时的高度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远程控制操作。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需提交材料

申请远程高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材料除应包含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申请主体、车辆、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符合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测试或示范应用相关要求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条

远程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应用补贴

合作区鼓励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应用,为加快验证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价值,对于在合作区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应用主体给予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及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培训管理人员工资补贴。

已获准在合作区开展远程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的示范应用主体可以申请该项补贴,补贴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一)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及培训管理人员工资价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最新珠海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文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其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的中位数进行核算;

(二)根据申请补贴主体在合作区投入的远程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应用车辆的数量,按每车1.2人(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1人及培训管理人员0.2人)的标准确定具体系数;

(三)每年可向申请补贴主体发放的补贴金额为:工资价位×远程高度自动驾驶车辆数量×1.2。

申请补贴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主体填写的补贴申请表;

(二)远程高度自动驾驶运营情况季度报告;

(三)其他需提供资料。

补贴按照以下流程发放:

(一)申请补贴主体在每季度远程高度自动驾驶数据审核合格后,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申请及核定所投入的远程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应用车辆的数量及相关资料;

(二)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核申请资料,报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发放。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

合作区根据交通状况的复杂程度及道路限速情况,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牵头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道路,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实行复杂路段和基础路段二级管理。其中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确定为基础路段,路况复杂、交通繁忙路段确定的为复杂路段。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首次申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仅能在基础路段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工作。累计里程不少于一万五千公里或者累计里程不少于七千五百公里且月平均脱离间隔里程大于四十公里,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经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如需)批准后可在复杂路段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合作区按循序渐进的原则开放各类道路,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

第三十二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公布事项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特别是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总量调控与指标制

合作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状况,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行总量调控。

合作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规模、数量和车型等实行指标制。

第三十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管理要求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并严格依据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工作。不得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第三十五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标识要求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在车身显著位置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有关内容并喷涂或粘贴放大的临时行驶号牌号码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产生干扰。

第三十六条

关键部件检查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开始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下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第三十七条

软硬件变更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人工操作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载人载物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者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

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四十条

不同区域驾驶模式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者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或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当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四十一条

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季度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暂停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暂停其相关活动,直至完成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驾驶人或者远程高度自动驾驶人;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装置或者未将数据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未按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要求提供监管数据;

(三)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故障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终止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查核实后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隐瞒事故或违法信息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测试和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可以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合作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应书面告知合作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

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及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按照《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上报

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九十秒车辆状态数据、事故情况上报至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并按照《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六条

事故分析报告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第四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

第四十七条

网络安全管理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八条

数据安全管理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采用加密、签名、备份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应当合理使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相关数据。

第四十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信息处理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条

重要数据及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管理

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未列入重要数据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解释权及有效期

本细则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一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docx

附件二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docx

附件三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docx

附件四 补贴申请表.docx




请长按下面二维码关注珠海政企通公众号了解更多
主管单位: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企业咨询热线:0756-2111177
地址:珠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