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印发促进珠海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直属单位,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促进珠海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

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

 

促进珠海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根据《珠海市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珠府函〔2023〕16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医疗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珠海市内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活动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参公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市疾病控制中心P3实验室的政策措施依照运营模式及项目开展情况另行制定。中大五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遵医五院若上级主管部门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本政策措施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本政策措施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若国家、省、市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一)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把成果转化作为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来抓,加强对基础和临床研究能力建设,聚焦临床需求和重难点疾病预防诊治问题,推动原创疾病预发诊断治疗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和新策略等的产出,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提升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设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委员会等专门部门或工作岗位,强化单位科教、人事、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同作用,明确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规范科研项目台账管理、科技成果披露、知识产权、国有资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收益分配等管理。相关制度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三)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亦可由企业提出自身需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对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强临床指南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符合成本效果的适宜技术和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紧密对接地方医疗健康产业技术创新和卫生与健康现实需求,动员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高层次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向医保行政部门收费立项和审核的速度,符合医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支付范围。鼓励企业承接和转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或者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独立建设或与企业联合建设临床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载体,并依托这些载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五)科技成果的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处置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需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六)科技成果的赋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部或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决策、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

(七)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鼓励在技术交易市场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公示相关交易信息。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或挂牌底价。鼓励成果受让方在成果转化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

(八)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产生的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并制定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内部操作流程,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但存在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主动要求资产评估等情况除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改进发现的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等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市科技创新局。

(九)管理中的风险免责。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监督管理及其他必要的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或投资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决策责任。

四、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

(十)关于科技成果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按规定在本单位薪酬总量中单列核定。

(十一)关于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和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机构公开。提高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比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的收益占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提升至50%以上。对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公益服务、科技应用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人员,可给与相应的奖励。

(十二)关于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担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备案。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逐级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方式及占比情况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

(十三)关于依法执行税收缴纳的优惠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的,如符合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政策支持

(十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才支持。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求,聘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出台相关制度,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担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领导干部兼职审批。

(十五)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评价导向体系。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的人员,可由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提高该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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