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4年12月17日

第3/2024号民生事务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技能大赛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2号)等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以及相关实施指南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为:

(一)职业技能竞赛(下称竞赛),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2年版)》,根据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服务工作的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竞赛项目重点选择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并兼顾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的新职业和新工种。

(二)一类竞赛,是指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下称合作区执委会)主办或报请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牵头组织实施的合作区综合性竞赛活动,以及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联合举办的,并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职业技能大赛”冠名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二类竞赛,是指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牵头主办,与合作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珠海市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联合举办的,并以“‘深合杯’职业技能竞赛”冠名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四)三类竞赛,是指合作区内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主办,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的行业性竞赛。

(五)四类竞赛,是指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为指导单位,由企事业单位、各类院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实施的单一机构竞赛。

(六)高耗材竞赛项目,是指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因技术和工艺要求,参赛者在完成竞赛任务时需要消耗大量高品质或者高科技含量、成本相对较高材料资源的竞赛项目。如3D打印、建筑工程、西式面点、美容等类别的竞赛项目。

(七)低耗材竞赛项目,是指在竞赛过程中主要依赖参赛者的技能技巧,而不特别依赖于大量消耗高品质或者高科技含量、成本相对较高材料来完成比赛任务的竞赛项目。如计算机编程、平面设计、客户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类别的竞赛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牵头组织实施、主办及指导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实施主体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实施,包括竞赛政策制定、竞赛活动的实施指导、服务与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本办法以弘扬工匠精神,树立技能榜样,促进技术创新为原则,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练、以赛促评,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目标。

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要对标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坚持高水平、高标准办赛。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经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以竞赛名义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六条 竞赛体系

竞赛体系根据合作区产业发展、高技能人才培育等需求,紧贴合作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搭建,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合作区区级竞赛、合作区内行业企业竞赛两个层级。

合作区各级竞赛的具体类别及组织方式如下:

(一)合作区区级竞赛,分为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两个类别。竞赛项目应与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世界技能大赛对标,承担更高级别的职业技能大赛的选拔职责。

(二)合作区内行业企业竞赛,分为三类竞赛和四类竞赛两个类别。

(三)一类、二类、三类竞赛,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职工组、学生组开展竞赛。

第七条 竞赛举办要求

各级各类竞赛应满足以下竞赛内容、参赛单位及参赛选手人数的要求:

(一)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应重点考核参赛选手的实操技能水平,可以不设置理论考试;如需考核理论知识,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权重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竞赛内容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及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应不低于国家三级/高级工标准;三、四类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应不低于国家四级/中级工标准。

(二)一类、二类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和选手原则上不少于十五家和四十五人。

(三)三类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和选手原则上不少于十家和三十人。

(四)四类竞赛项目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二十人。

如果竞赛项目的参赛单位数量和选手人数不能满足要求,须由承办单位报请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名人数较多时,赛程可以分为初赛、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竞赛承办单位条件

承办竞赛的单位应当为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满足竞赛所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耗材等硬件资源;

(二)具有竞赛实施的技术及组织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宣传推广、后勤保障和应急处理等能力,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能组建与竞赛实施相适应的办赛工作团队,全程负责赛务相关工作;

(四)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第九条 竞赛参赛人员要求

报名参加各级各类竞赛项目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组参赛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珠海市户籍、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实体签发的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的任一一种;或者在珠海市居住且持有有效居住证;或者在珠海市内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少于六个月的企业职工;或者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

(二)学生组参赛人员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或珠海市行政区划内院校全日制学籍。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赛,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相同赛项。

参加省、国家、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的选手,按照相关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竞赛裁判员要求

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数要求。一类、二类竞赛不少于五名裁判,三类、四类竞赛不少于三名裁判。

(二)资质要求。竞赛裁判员一般由技师及以上或副高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讲师以上相关专业的教师、专家;或者省级(含港澳台)及以上行业协会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具有世界技能大赛专家资历的人士等担任。

(三)裁判长选派。各类竞赛裁判长由竞赛主办方从裁判员中选任,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聘请的专业人员应符合本条第(二)项中所规定的资质要求;裁判长相关工作对竞赛主办方负责。

第十一条 竞赛奖励标准

竞赛成绩优秀的选手,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各类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职工选手,分别颁发金、银、铜牌;未获得上述奖项,但竞赛成绩合格且在参赛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

(二)一类、二类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职工选手,和三类、四类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的职工选手,授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技术能手”称号。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珠海市技术能手”的,不重复认定。

(三)竞赛中理论知识(有理论考核的竞赛项目)和实操技能成绩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且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参赛选手,由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对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证书不重复颁发。

(四)一类、二类竞赛项目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职工选手,可分别获得奖金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五千元、三千元、两千元,并由承办单位发放;三类、四类竞赛项目获奖职工选手奖金由承办单位确定及发放。

(五)设立学生组的各类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学生选手,分别颁发金、银、铜牌;未获得上述奖项,但竞赛成绩合格且在参赛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获奖选手奖金由承办单位确定及发放。

主、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可以按照竞赛方案对获奖选手和集体,表现突出的技术指导、保障团队、工作人员,以及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其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竞赛举办经费补助

本办法经费补助采取事后申请的形式。承办单位在完成竞赛工作后方能进行补助经费的申请。经费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类竞赛项目根据高耗材竞赛和低耗材竞赛,分别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和四十万元赛事支持经费(含选手奖金),竞赛环节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线下举办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十万元经费补助。

(二)二类竞赛项目根据高耗材竞赛和低耗材竞赛,分别给予一次性四十万元和三十万元赛事支持经费(含选手奖金),竞赛环节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线下举办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十万元经费补助。

(三)三类竞赛项目根据高耗材竞赛和低耗材竞赛,分别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和二十万元赛事经费补助。

(四)四类竞赛项目根据高耗材竞赛和低耗材竞赛,分别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和十万元赛事经费补助。

竞赛补助经费可用于竞赛所需的设备设施、仪器耗材购置及租赁、竞赛场地改造、专家教练裁判(含裁判长)聘请、赛事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教练选手生活补助、集训拉练、赛事组织实施、奖金及与赛事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竞赛组织实施流程

本办法竞赛组织实施流程如下:

(一)竞赛项目征集。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采取总量控制原则,每年根据合作区预算情况,以及合作区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年度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数量,并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竞赛项目审核。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召开评审会议择优选择竞赛项目,列入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补助经费计划。

(三)承办单位征集。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每年发布本年度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同时公开征集各项目承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审核。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以路演的方式,公开对报名申请承办竞赛项目的单位择优遴选。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竞赛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作出审核结论,必要时可邀请竞赛合办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核和考察。

(五)承办单位公示。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拟承办单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实施竞赛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在年度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中明确各项目承办单位,本年度竞赛项目工作全面展开。

(七)竞赛结果公告。本年度竞赛项目全部完成后,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在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各项目获奖情况。

(八)补助经费申请。竞赛项目完成后,竞赛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本年度相关补助经费申请指引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请补助经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承办单位需补齐的材料,承办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

(九)补助经费拨付。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拨付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竞赛奖励

合作区的户籍人员、在职员工、在校生及其教练团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可以事先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后,申请人参加竞赛项目并获奖的,获奖单位或选手可以在获奖后十二个月内提交奖励申请。奖励标准如下:

(一)广东省省级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个人分别给予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奖励;团队分别给予六万元、五万元、四万元奖励。

(二)国家级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个人分别给予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奖励;团队分别给予十万元、八万元、六万元奖励。

(三)世界级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个人分别给予十万元、八万元、六万元奖励;团队分别给予二十万元、十八万元、十二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竞赛基地经费补助

合作区各类单位申报或在合作区内设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且项目符合合作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8号)有关规定,经审议后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申请人弄虚作假取得竞赛承办资格,或者在竞赛实施中违反竞赛纪律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赛承办资格。

申请人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应当退回全部补助经费,并且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推送相关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依据本办法发放的补助经费及奖励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税费说明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均为税前标准。因获得奖励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届满而相关奖励或者补助未完成拨付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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