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区(功能区)知识产权局:
为规范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现将《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6月13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
本制度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知识产权局选聘的、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维权援助专家。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各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活动。
第二章 选聘与管理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从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10年以上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关技术领域工作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鉴定人资格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优先选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曾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任)用合同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被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形式,由市知识产权局选聘和管理:
(一)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选聘技术调查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选聘通知;
(二)有关单位、机构推荐或个人申报;
(三)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筛选,拟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名单;
(四)确定选聘名单,颁发聘书及工作证。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履职情况和实践需要决定是否续聘。技术调查官届满未续聘的,职务自动免除。
技术调查官在任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决定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的;
(二)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3次以上的;
(三)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
(五)不再满足技术调查官申报条件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七)故意泄露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应当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的。
未续聘或者解聘的技术调查官应移出技术调查官库,并不得以技术调查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政府部门的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认为必要的,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案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可邀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人员,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技术调查官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本案办理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知道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技术调查官自行回避的,应当自知道案件回避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四条 根据指派,技术调查官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询问、口头审理,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四)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五)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的有关会议;
(六)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有关会议的,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录,并由其签名。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活动中,有权查阅案件资料、相关技术资料等材料,就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技术调查官履行技术调查官职责、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活动的,有权获取相应的合理报酬。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办案人员作出决定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技术调查意见仅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对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珠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