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已统征地、预征地、围垦地、华侨农场及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五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公证机构受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委托对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

(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或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包含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价值),以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第八条 征收(征用)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协商选定、摇号、抽签或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机构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并支付服务费用(评估具体流程见附件2)。

第九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基准日为征收土地预公告日。

第十条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按相应的种植比例进行计补,其他品种不再分类计补。

(一)青苗种植密度

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绿化乔木类、棕榈科类树木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未达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折算予以补偿。

(二)青苗清点方法

成片合理种植的果树、绿化乔木类树木、棕榈科类树木应由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以现场抽样方式选取最高补偿棵数的10%(双方各选取5%,双方至少各选取5棵)进行测量。果树补偿以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乔木类树木以平均胸径或平均树高作为补偿依据,棕榈科类树木以平均地径作为补偿依据,葡萄以平均藤径作为补偿依据,火龙果树以平均树龄作为补偿依据。

(三)青苗特殊说明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

第十一条 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已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或暂未安排土地但保留申请资格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清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所有权人,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或已按规定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

本办法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个案评估流程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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