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印发《金湾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金湾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金湾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对白名单企业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

第三条 本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检查时实行白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检查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单位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视企业合法经营,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遵守我国签署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条约等,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内部管理符合国家要求,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日常服务管理到位的企业整体纳入白名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原则上不列入白名单管理。

第五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引导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金湾发展,如: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

(二)区产业链中龙头骨干企业及其配套企业,重点为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目录和创新驱动企业目录》中的企业。

(三)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创新型或高成长型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 名单认定及管理

第六条 白名单认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摸底调查。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统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企业清单,各镇负责提供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条件的企业清单,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向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征求意见联审。区司法局将摸底调查名单收齐后,向各行政执法单位及信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于7日内向区司法局反馈审查意见。其中各行政执法单位、区法院、消防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对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出具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及公安部门对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出具意见,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出具意见,区税务局对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出具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对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三款出具意见。

(三)名单推荐。各镇根据联审结果,结合本辖区实际筛选拟推荐的企业,并向企业采集近三年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征信报告》,由企业自愿签署《守信承诺书》(详见附件),于15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推荐名单。

(四)公开公示。区司法局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企业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企业开展重新联审。

(五)正式发布。区司法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正式对外发布。

第七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白名单有效期为一年。一经发现白名单企业出现承诺不实或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区司法局重新审查。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区司法局提请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即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企业及相关单位,一年内不再推荐。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承诺不实等行为的,永久不再纳入。

第八条 对移出后拟重新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设定“观察期”,在正式纳入白名单前三个月内进行常规现场检查和重点问题核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白名单制度正常执行监管检查。

第四章 检查机制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明确要求,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和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尽量开展联合检查。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查、因突发紧急事件以及重点时期开展的针对性检查,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协调争取白名单企业不列入检查范围。

以上检查次数应在达到上级要求和检查效果前提下最大限度进行压减,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

第十条 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违法线索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履职。

因申领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事项需开展的现场检查,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开展。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外,原则上,任何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白名单企业自行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和执法效能,落实日常检查“无线索不检查,凡检查必联合”“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监管措施,具备条件的应以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应注重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让企业切实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和力度。

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全过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自觉守法,鼓励白名单企业建立完善自查自律制度和措施,定期自查,有效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总体统筹白名单管理,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报请区政府责令改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白名单企业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负责细化落实企业纳入白名单条件具体标准及优化监管执法和激励措施,积极探索白名单制度落实具体举措,统筹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守信承诺书

 

附件

守信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确实符合《金湾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认定条件,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情况,如被纳入白名单会继续保持符合纳入条件,如不符合条件则即时移出白名单;

二、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确保单位及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

三、以实际行动支持金湾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

四、列入白名单管理期间,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以及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配合监管。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监督,共同助力金湾高质量发展。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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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办单位: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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