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为配合《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我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附件:《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指引》
珠海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指引
按照《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其中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小额救助,有条件的区(功能区)可适当提高小额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保障对象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国际学校及高收费民办院校)和学龄前教育(不含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学杂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或不符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3.残疾人因长期康复护理产生的必需支出经医疗救助、残联等部门补助后,或不符合残联等部门补助条件,需负担的康复护理费用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4.因无自有住房,或唯一住房因年久失修、受灾害破坏,需要租赁住房或实施房屋维修、改造、重建,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救助和应急管理部门因灾倒损房修建补助后,或不符合上述部门救助(补助)条件,需负担的房租、工程费、材料费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5.因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非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未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因家庭成员名下存在无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的财产(具体包括房屋、车辆、企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7.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住房等综合性刚性支出,经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后,累计需个人负担的支出总和仍超出家庭年总收入60%的;
8.区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材料的人员,可以与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非户籍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出申请。
2.收入、财产认定条件:
①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申请家庭的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限额标准。
(三)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
(四)申请资料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向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并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主要包括:
1.《广东省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还应提供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①居住证;②纳税信息打印单;③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④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⑤租房合同;⑥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困难发生时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等);
4.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支出凭据):
①因教育负担过重的,提供教育支出缴费凭据;
②因医疗负担过重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
③因康复护理和住院照料负担过重的,提供残疾康复机构康复支出缴费凭据、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支出凭据;
④因住房负担过重的,提供房租、工程费、材料费等支出凭据;
5.因其他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6.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的,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书、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说明特定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向镇(街道)提出申请;
2.镇(街道)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申请救助类型是否准确进行形式审查;
3.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镇(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5.核对通过后予以受理,镇(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核对不通过的不予受理,镇(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核对结果;
6.镇(街道)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3天;
7.相关材料送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8.获得救助后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和村(居)公示6个月。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保障对象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自发生特殊困难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主要包括:
1.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见义勇为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5.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劳动力无法返岗复工,家庭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无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金超过领取期限,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6.按规定获得各类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人
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三)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的镇(街道)。
(四)申请资料
1.《广东省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还应提供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①居住证;②纳税信息打印单;③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④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⑤租房合同;⑥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困难发生时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等);
4.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
①突发急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效的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②发生火灾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相关材料;
③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
④不符合急难型及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发生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应提供由各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
⑤同一自然年度内获得急难型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累计金额超过上限的家庭或人员,应提供疾病治疗、住院照料、康复护理等必需支出的费用材料。
(五)办理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街道)或区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镇(街道)可实施先行救助,在履行救助职责后,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或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
2.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
4.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应补充说明情况;
5.获得救助后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公示1年。
三、小额救助
(一)适用情形
小额救助,是指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2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区(功能区)可适当提高小额救助标准。主要包括:①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的非本市户籍人员;②无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人员;③其他需要进行小额救助的情形,均可向困难发生地提出小额救助申请。
(二)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
1.小额救助申请资料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无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可不开展核对。
2.镇(街道)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到的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决定是否给予小额救助。
3.小额救助由区级民政部门委托镇(街道)审批,每月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共性问题
(一)救助原则
1.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个人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
2.已获得急难型救助,后续必需支出较高且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支出型救助。
3.同一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1.临时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的人数进行发放。各区(功能区)可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区级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救助对象获得的临时救助金,不应超过其遭遇困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金额。
2.同一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支出型及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本市36个月低保标准。
3.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区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三)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的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为辅,提供服务及转介救助为重要补充。临时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的社保卡账户。
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身体行动不便、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或无法确定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以现金发放的,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合影,有条件的可录音录像,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四)尽职容错
1.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缺失相关信息数据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2.适用急难型救助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五、行政文书
(一)规范使用信息系统
对新申请的救助对象,要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做到“申请一户,录入一户”,实现线上线下流程同步,严禁事后补录。各类专项或综合统计工作以系统信息为准。
(二)规范使用最新版行政文书
各区要参照《广东省社会救助业务质量管理手册》(第一版)要求,严格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确保电子化行政文书合法、规范、标准,并按规定顺序对行政文书进行归档。临时救助行政文书目录如下:
序号 | 内容 | 页码 | 备注 |
1 | 广东省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 | ||
2 | 广东省临时救助受理通知书 | ||
3 | 广东省临时救助不予受理通知书 | ||
4 | 广东省临时救助对象入户调查表 | ||
5 | 广东省异地申请临时救助生活状况入户调查委托书 | ||
6 | 广东省临时救助申请民主评议情况表 | ||
7 | 广东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 ||
8 | 广东省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 | ||
9 | 广东省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公示名单 | ||
10 | 资料附录: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或有效居住材料)复印件、支出型/急难型救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证明复印件、教育部门证明及费用支出单据、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单据或其他遭遇困难的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审核公示图片、领取救助金的银行账户复印件、现金或实物领取人与经办人合影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