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

珠海市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领指引(试行)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

(二)《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补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且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

三、申领条件

(一)评价机构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并纳入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二)评价机构按规定免费对本单位及与本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职工(含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下同)开展自主评价;

(三)劳动者通过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评价机构申领补贴时仍在岗。

四、补贴标准

按照考核评价合格获得证书的人数,按初级工和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8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350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申领期限

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六、办理流程

评价机构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将证书数据上报审批,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zscx.osta.org.cn/)均可查询证书后,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以下简称省系统)“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模块,逐项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详见申请材料),向评价机构所在地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系统信息,并在系统的附件栏上传以下材料:

(一)免费评价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下载模板并签字盖章)。

(二)评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材料(如《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评价机构开展的评价对象为本企业职工(含具有隶属关系的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职工),提供参保凭证。

(四)评价机构开展的评价对象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用工企业与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附人员清单。

(五)系统提示为在校生的,需上传目前就读学校的非全日制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八、受理机构

序号

单位

联系方式

地址

1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民生事务局

(横琴合作区经办机构)

0756-8935805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284号窗口

2

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香洲区经办机构)

0756-2227199

香洲区兴华路5206

3

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湾区经办机构)

0756-7221079

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C13306

4

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斗门区经办机构)

0756-2782479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三楼就业促进股

5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高新区经办机构)

0756-3613005

0756-3389885

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439号创新发展大厦A8828

6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社会事业局

(万山区经办机构)

0756-8686398

海岛大厦(香洲区-情侣北路3811栋)703

九、有关说明

(一)系统填报信息中,有红色*号标识的内容为必填内容。如因信息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补贴申领被拒绝的,需重新申请。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谁评价、谁申领”的方式申请,符合条件的,评价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评价机构或所在企业法人主体银行账户。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项目补贴。

(三)劳动者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四)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含学生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

(五)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劳动者申领补贴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评价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审核发放相应补贴;同一批次内既担任考评员又作为被评价对象的企业职工,不予发放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六)评价机构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应实事求是,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58条规定处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相应款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认定的违规获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或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违规申报、领用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于错发、多发的补贴,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资金,申领机构及个人应积极配合退回。

(七)评价机构须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评价,做好资料归档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纸质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保存不少于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进行台账登记后统一销毁。

十、其他事项

(一)评价机构已纳入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操作说明:企业备案成功后,由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将评价机构导入省系统的评价机构管理目录,企业申领补贴的资格由系统自动校验。如有问题,可联系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二)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情况

操作说明:证书回流到省网后,系统自动校验。如有问题,可联系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劳动者申请补贴当月在岗情况

操作说明: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和申请补贴须为本企业在岗职工。(1)在评价机构参保的,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社保系统核实;(2)未在评价机构参保的,由评价机构提供劳动者为评价机构在岗职工的佐证材料,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如,劳务派遣人员提供评价机构与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佐证材料。

(四)评价机构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依规存档

操作说明:企业要妥善保存好每批次评价、考核过程的资料(含评价对象申报材料、报名通知、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试卷、评分表、成绩公示及评价过程的录像视频),在申请补贴时各区补贴经办机构如需核查上述每项或多项资料的,企业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资料的可不予发放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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