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聚集优质金融资源,推动我区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金融聚集区,加强金融对实体产业的支持力度,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机构及其独立纳税主体: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两会”)核准牌照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相关独立纳税分支机构;

(二)地方金融机构。指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三)私募基金机构。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创新类金融企业。经我区认定的创新类金融企业,包括但不仅限于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企业等。

第三条  设立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落户奖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对扶持对象的分类,落户奖励标准划分如下: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相关独立纳税分支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二)地方金融机构

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三)私募基金机构

对于在我区注册设立的,且经中基协备案完成的私募基金企业,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管理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管理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四)创新类金融企业

经认定的创新类金融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对扶持对象的分类,自落户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经营贡献奖奖励如下:

(一)经营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企业、创新类金融企业,连续3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第1年按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额80%给予扶持,第2年按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额70%给予扶持。第3年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额情况给予扶持:地方经济贡献额达5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50%给予扶持;地方经济贡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55%给予扶持;地方经济贡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60%给予扶持。

(二)投资奖励

私募基金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按以下条件和标准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

1.投资我区企业实际投资额(A轮及以前)达1000万元以上且满1年的,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奖励,单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我区由香港、澳门的企业或个人持股50%以上的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在我区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为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额50%给予奖励。

对于托管账户在我区银行设立的,按上述奖励额度的100%予以奖励;对于托管账户未在我区银行设立的,按上述奖励额度的90%予以奖励。

(三)创新类金融企业

对在我区注册的创新类金融企业,获得B轮及以后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融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 金融支持实体奖

第六条  风险补偿机制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区内银行机构支持区内企业融资。对于区内银行机构对区内企业贷款本金损失提供10%补偿,对于区内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提供20%补偿,单笔贷款最高赔付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赔付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

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直接融资奖励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区内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直接融资的,按照我区上市挂牌相关扶持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章 场地扶持

第九条  鼓励区内物业为我区金融机构提供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折扣,加速金融机构在我区集聚。购买、租用区内金融产业园(经我区认定的物业)的扶持如下:

(一)办公场地购置扶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房产地方经济贡献额100%连续3年给予扶持。

(二)办公场地租赁扶持。对于在区内无办公用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50元连续3年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

(三)活动场地租赁扶持。在我区举办全国性金融产业相关活动的,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场地租金50%的扶持,单项活动扶持不超过50万元;在我区举办省级金融产业相关活动的,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场地租金40%的扶持,单项活动扶持不超过20万元;在我区举办市级金融产业相关活动的,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场地租金30%的扶持,单项活动扶持不超过10万元;在我区举办其他经认定的金融产业相关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不超1万元的扶持。同一活动有多个主办单位的,自行商定一个单位申请扶持。

第十条  租用金融产业园区以外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办法给予奖励。

根据本办法获得扶持资金的办公用房在补贴期间不得转让或转租,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六章 金融人才扶持

第十一条  金融资质补贴。鼓励区内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中国精算师(FCAA)、注册会计师(CPA)等资格认证考试。对于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年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取得上述资格认证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金融从业人员支持。为进一步激发和释放金融机构员工发展活力,对区内金融从业人员给予税收补贴和住房支持,具体参照我区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及扶持政策的申报于上半年启动。具体申报需按照当年发布的相关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指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其余由区财政和金融局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市内迁入的企业、市区级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占用我区其他资源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落户奖。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及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获得的本级财政各类奖励及扶持和上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外币汇率转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经我区批准,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如若迁出或改变纳税义务,需提前书面告知区财政和金融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追回奖励及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各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扶持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和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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