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1.推动企业应复尽复、应开尽开。主动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取消企业复工复产的报备手续(各类室内娱乐文化休闲场所和农业休闲娱乐场所除外)。各园区、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入企业,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复工复产后一旦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应按照防疫要求迅速妥善处置,不能简单一关了之、一停了之。
二、迅速落实上级政策措施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从 2 月到 6 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 2 月到 4 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3.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少减员(裁员率按省市规定执行)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予以稳岗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认定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按市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4.税费减免。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相关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税费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予以延期缴纳税款。
6.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三、支持企业招工稳岗
7.鼓励非疫情高发地员工尽快返岗。对 2 月 20 日至 2 月 25日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返回斗门的企业员工,车票费用全额补贴;对 2 月 26 日至 2 月 29 日返回斗门的企业员工,减半补贴。
8.延迟复工补助。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指返乡回到湖北的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 2 月 5 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按市规定标准给予企业延迟复工补助。企业一次性申请补助,申请时间不超过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9.企业招工补贴。2 月 5 日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新招用员工(新招用员工是指 2020 年 1 月未在本企业参保、2 月 5 日之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已享受劳务输入就业补贴的,不能享受招工补贴。企业可按月或在疫情解除后 6 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0.适岗培训补贴。企业可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或各类规范的网络培训平台,采取“互联网+”线上培训模式,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广泛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 45 分钟)30 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 1000 元。
四、支持企业稳产达产
11.租金减免优惠。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收 2 个月房租,之后 2 个月租金减免 50%。对承租区级公租房的低收入类及其他低收入类租户,免除2 个月租金。
12.舒缓文旅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 1 月 22 日至 1 月 31 日期间,因防疫需要响应政府号召取消订单累计达 5 万元及以上的酒店,按其取消订单总额的 30%予以补贴,单个酒店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因疫情原因对旅行社造成的游客退团、退票等直接经济损失,给予 50%的补贴。对各景区景点原计划在春节期间(1 月 24 日至 1 月 30 日)使用自有资金举办节庆活动的,按照已发生金额(发票)的 50%予以补贴。在斗门区注册的电影院、室内娱乐文化休闲场所、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乡村民宿)等文旅企业因疫情停业期间产生的有关网络费用(包括光纤专线、公安识别、系统消防专线、人面识别等)予以补助。
13.解决水产、家禽业企业因疫情防控造成损失和产品积压滞销问题。对斗门区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加工流通收储企业、企业食堂和配餐企业,在 2 月 14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向斗门区农户收购现有存塘水产品的,区财政按照 0.15 元/斤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种(蛋)鸡企业按现有种(母)鸡存栏量,以 1 元/只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14.加快建设项目复工复产。全区工程项目(含市政房屋、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绿化、乡村振兴项目)防疫费用可列入施工措施费并纳入项目结算;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实施工人工资专户支付且连续用工超 3 个月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200 元的标准给予用工单位一次性补贴;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作为不可抗力条件,项目主管部门应予以证明。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支持力度,3 月 10 日前安全复工且 3 月底完成相当于2019 年 12 月工程量 75%的项目,可从 3 月起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5%支付进度款;对 4 月 15 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按照该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 85%支付进度款;疫情期间安全复(开)工且能按照合同工期竣工的项目,其施工单位一年内可作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优先举荐企业。
五、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15.扩大现有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力度。区财政出资 5000万元,投入我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参与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及非常时期保障民生物资供应的特定企业,新增贷款 500 万元以内的提供 100%风险补偿贷款支持,并允许企业通过债转股形式进行还款。
16.提供票据贴现补贴。2 月 1 日至广东省一级响应结束之日,为全区企业提供政策性贴现额度支持,对区内复工企业基于销售原料、产品和设备等真实贸易背景下开立的银行票据,区财政就票据贴现利率(年化)的 200 个基点予以补贴。
17.开展银行机构地区贡献考评。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以及协助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新增贷款、到期贷款续贷或展期、减免贷款利息)的区内银行机构在广东省一级响应结束之日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往后一年内财政分存和银政业务招标的考评要素。
18.开展保险机构地区贡献考评。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为区内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一线相关人员有偿、无偿提供疫情专项保险保障(赠送份额、出险理赔等)的区内保险机构在广东省一级响应结束之日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往后两年内政银保、政保业务合作的考评要素。
六、服务好抗击疫情重点企业
19.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急需紧缺防控物资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广东省启动一级响应后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转产等形式投入防疫口罩生产线技术改造且在2月20日前投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20.对疫情防控期间集中配餐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企业提供科学配餐服务,防止出现聚集性交叉感染,保障用餐安全,对广东省启动一级响应存续期内提供集中配餐服务且配餐月营业额达到 100 万元的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的 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集中配餐企业新购设备且投产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 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优化政府服务
21.加强防疫口罩保障。省市区重点项目、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面向市民的民生保障重点服务企业,由政府统筹口罩供应。
22.强化进出口业务支持。协调服务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3.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24.加强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组织熟悉处理企业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业务的优秀律师,推广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粤省事疫情防控服务专区“防疫相关法律咨询”专栏等线上平台,积极开展政策宣读解读和法律咨询服务。开通公证绿色通道,对中小企业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中小企业申办公证的流程,通过开展代调查、运用共享信息进行核实等手段,最大限度减证便企。
25.全面优化政务服务。按照网上办、马上办、零跑动、不见面办的要求,优化在线审批服务,实行远程审批,不接触式办理、预约办理。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对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确需纸质材料的,以及项目单位在其办公场所无法实现批准文件网上出件的,可通过邮件方式寄送。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或有关配套政策。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