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防范汇率风险”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1: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防范汇率风险”事项实施细则
附件2: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申请表
附件3: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表
珠海市商务局
2023年7月11日
(联系人:全迪,0756-2210753)
附件1:
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防范汇率风险”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稳外贸工作力度,支持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根据《珠海市2023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风险保证金)是指由珠海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办理银行对公人民币外汇远期业务提供履约保证的资金。相关资金由珠海市商务局牵头,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适用企业条件:
(一)在珠海行政区域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为实体企业,且为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A类等级企业。
(三)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且近两年(新设企业自成立以来)无违规及处罚记录。
(四)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五)叙做远期业务须符合真实业务背景原则,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符合办理相关业务的外汇管理规定。
(六)支持范围不含旧品及限制、禁止类货物进口。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珠海市内有关银行机构办理单笔签约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提供支持:
(一)对中小微企业首次办理(指2022年1月1日以来未在珠海市内银行办理过套保业务的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所需交纳的保证金,财政风险保证金和企业按60%:40%的比例承担,其他非首次办理则按50%:50%的比例承担。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产品存续期间由于价值重估损失需要追缴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解决,风险保证金不予覆盖。
(三)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如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采取平仓或银行按照规定强制平仓产生的损失,先由企业承担,企业保证金无法覆盖的损失,可申请由财政风险保证金承担。
(四)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如限额用满,需由相关企业结束部分远期结售汇业务后,腾出额度后才能再次申请。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流程
第五条 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珠海市商务局按照《珠海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珠财〔2018〕157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风险保证金账户),独立存放风险保证金。开户银行名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珠海市内具有外汇衍生业务资格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中选定。风险保证金账户管理及资金使用需符合《珠海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珠财〔2018〕157号)规定。
第六条 合作银行条件:
(一)在珠海市登记的法人银行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
(二)具备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三)2022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B级(含)以上;
(四)指定专责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具体工作;
(五)具备完善的业务审核制度,加强中小微企业外贸业务真实性审核,加强企业投机性违约研判能力。
第七条 风险保证金使用流程
(一)受理、审核
授权合作银行审核企业资格、条件。合作银行应结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要求以及银行内部规范流程严格审核申请企业资格和条件,核算企业风险保证金额度,确认风险保证金占用及使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其他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审核办理;经办合作银行审核企业资格、条件,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银行审核确认”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印章。
(二)资金使用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企业提出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合作银行应根据风险保证金适用比例冻结相应金额的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应留存审核材料备查并填写《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表》(附件3)。
远期业务产品到期时,企业按照合约规定进行资金交割的,合作银行释放该笔业务保证金,恢复风险保证金额度。企业未按合约规定交割,发生保证金履约的,合作银行需填写《申请表》“风险保证金履约申请”部分,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附情况说明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初审,并经珠海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后,由风险保证金承担部分的资金可划至银行自身账户。
(三)定期上报
合作银行应于每周一(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报送《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表》(周报),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送《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表》(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汇总后转报珠海市商务局、珠海市财政局和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第八条 当风险保证金账户可用额度全部占用时,该项支持项目暂停,待额度释放后重新启动。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资金流和货物流的一致性,自觉接受并配合外汇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业务核查。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及指导,同时加强对申请企业业务背景资料的审核,切实按照展业三原则,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珠海市商务局有权对合作银行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开户银行审核资料、账户收支、额度管理等事项,如发现合作银行违反《细则》和有关外汇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使用风险保证金,将取消开户资格,并视情况将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风险保证金累计履约支出金额达到总额度5%时,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将通知合作银行暂停风险保证金业务,并会同珠海市商务局、财政局和金融局进行评估后,视评估情况决定重新启动与否。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以下行为,将取消财政风险保证金支持资格,相关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由银行依法对违约企业开展追偿:
(一)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二)企业恶意违约。
第十四条 发生财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应积极对企业进行追偿。如合作银行经尽责清收仍无法收回的财政已代偿项目的,由珠海市商务局统筹于每季度末开展公示及坏账核销程序。核销应视同为资金分配,按照《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要求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