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珠海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保证“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市测绘行业和市场现状,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本规定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

1.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2.《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珠海经济特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实施方案》和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等流程涉及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并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互认。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土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测绘、拨地测量;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定位放线测量;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不动产(土地)地籍调查、商品房预售测算、规划检验测绘(含灰线验线测量、地下管线覆土规划检验测绘)等;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人防测量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审批涉及的测绘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测绘行业监管并组织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完善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市相关部门提供“多测合一”测绘信息共享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多测合一”业务指导、测绘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测绘行业协(学)会组织开展“多测合一”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测绘单位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当在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办理入驻信用登记。经审核完成登记后,测绘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分别纳入珠海市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和珠海市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

已入驻原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监管与成果共享服务平台的测绘单位视同完成入驻信用登记,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入驻测绘单位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未达条件的测绘单位不予入驻。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实际驻场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须符合现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测绘相关专业资质等级的规定。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不得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

鼓励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的单位进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测绘资质证书》,具有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驻场技术人员、办公场所和仪器设备。驻场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8名具有测绘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以上测绘专业的技术人员(含1名以上注册测绘师)。

(三)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变更或主动申请退出的,测绘单位应在30日内通过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其中,测绘从业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至少于每年3月和9月分别更新一次。

未及时登记、变更信息的测绘单位,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变更的,应当取消测绘单位入驻登记资格。

第三章 委托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者全阶段委托一家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和资格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工作。“多测合一”项目应使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合同范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测绘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测绘单位不得将“多测合一”项目分包、转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多测合一”测绘所需的必要现场条件。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以项目编号为标识,上传项目合同。同一“多测合一”项目同一阶段合同只能登记一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项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违规发布。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可以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和广东省、市测绘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指导价,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服务费用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要科学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工具、工序,明确作业依据和技术要求。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应分阶段按项目实际需求编制下列测绘成果报告:

(一)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测绘报告(土地预审测绘成果报告书、城市规划拨地测量记录册)。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设工程放线定位测量记录册。

(三)施工许可阶段:不动产(土地)地籍调查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建设工程规划检验记录册。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联合测绘记录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地籍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应由在测绘单位执业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

注册测绘师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测绘单位。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交“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并加盖电子印章。

第四章 质量检验与审核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单位应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两级检查”等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关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和考核办法,规范测绘单位内部质量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成果应通过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交检验审核,包括项目合同、技术方案、成果报告、作业过程记录、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等电子化资料。经检验审核合格并签章的联合测绘成果方可提供相关部门用于业务审批。

其他阶段测绘成果应通过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交检验,成果格式、完整性符合要求的,提供相关部门用于业务审批。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成果检验自线下接收完整资料之日起,应于下列时限完成检验:建筑面积小于(含)1万平方米的项目,检验时限为5个工作日以内;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小于(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检验时限为6个工作日以内;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小于(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检验时限为7个工作日以内;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检验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内。

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成果检验审核不通过的,作退件处理。测绘单位接到退件后,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技术人员逐项整改,整改处理范围不应局限于被质检机构抽查样本,还应对整个项目未抽检的部分作统一整改,必要时应及时进行修测、补测或重测。整改完成后,按“多测合一”测绘流程提交成果资料,重新提交检验,检验时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多测合一”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质量评定计分制度。在质量检验审核、监督检查、成果使用质量反馈等环节,质检机构按照质量问题对项目累计扣分,得分结果纳入测绘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章 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共享需求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和珠海市自然资源一体化平台。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依据系统共享的测绘成果开展业务审批工作。审批部门应当在系统反馈审批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纳入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双随机、一公开”年度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多测合一”测绘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公开测绘成果质检审核一次性通过率、公开测绘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收集处理用户成果使用反馈意见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的最终结果告知受检测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检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须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应认定为检查“不合格”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多测合一”实行信用管理,对测绘单位、执业注册测绘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实施的测绘活动和行为进行信用征集、动态评价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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