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一体化运作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一体化运作区域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一体化运作区域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装修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指导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一体化运作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区(局)、镇(街)”分级监督管理模式,实施“网格化”管理,监督检查采用抽查方式。
第六条 根据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要求,将建设工程项目分为五类:
(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施工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报建项目”);
(二)市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办理施工手续的水利、交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管项目”);
(三)项目投资额度或建设规模较小,属法律法规允许可不申请办理施工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市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办理施工手续以外的水利、交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镇管工程”);
(四)村(居)民自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自建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
第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为:
(一)履行行政区域内报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履行行政区域内市管项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
(三)指导、监督镇(街)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四)指导、协助镇(街)开展镇管项目、自建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施工安全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五)统筹和指导全区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其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镇(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为: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镇管项目、自建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二)履行辖区范围内报建项目、市管项目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三)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检查活动,跟踪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四)其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无行政许可、报批报备等施工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建、拆除、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建设问题。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区对镇(街)年度考核内容,相应考核指标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报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其中海岛报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管项目属地安全检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三)各镇(街)对辖区镇管项目、自建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各镇(街)对辖区报建项目、市管项目属地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区、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期限及其他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区、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参加省、市、区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对于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鼓励安监员积极参加相关行政执法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积极召集项目所在地的安监员参加,通过现场检查、案例分析等方式加强学习交流,提高各镇(街)安监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对于镇管项目、自建项目或其他类工程,如因工程技术复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难度较大,镇(街)认为自身技术力量难以承担的,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聘请第三方安全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量;
(二)镇(街)需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的项目,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积极响应,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参与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安监员值班管理,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于无居民海岛、边远海岛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24小时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实施救援。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建设工程工地人脸识别实名制管理,实名制数据应接入上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等纳入人脸识别实名制管理,并加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监督,具体制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和实施。
第十七条 有序推进建设工程视频监控数字化管理,在建项目应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调试、接入和使用,确保项目视频数据接入上级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告。
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面名单制度,具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和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用工年龄管理及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规范用工:
(一)禁止18周岁以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作业。
(二)禁止60周岁以上男性及50周岁以上女性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建设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或使用超龄建筑工人的,施工单位应做好超龄人员健康体检,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适当的风险性低的工作。
(三)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以下工作:
1.井下或有限空间作业;
2.2m(含)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
3.气温35℃以上的室外高温作业;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5.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危险性、风险性高的特殊工作。
第二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应严格督促建设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以下安全生产管控措施(包含而不限于):
(一)建设单位应参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科学制定工期计划,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如因不合理压缩工期导致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挪用、缩减该费用,如因挪用、缩减该费用引发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以下管控措施:
1.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2.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4.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对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进行监测;
(四)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检查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周例会,并做好记录;
(五)对于涉及燃气管道、电力管线等施工作业,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操作规程执行到位;
(六)其他有关施工安全防范的措施。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法定职责履行对报建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镇管项目、自建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时,项目所在地镇(街)安监员需一并参与,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视情况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情况轻微的,现场提出口头整改要求和意见,属地安监员负责跟踪落实,实施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二)情况严重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整改意见,并抄送镇(街),由属地安监员负责按照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时限和要求进行跟踪闭环,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将整改情况信息反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情况特别严重的,发出停工通知书,并抄送镇(街),由属地安监员负责按照停工通知书内容跟踪闭环,并将整改、复工情况书面回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镇(街)依照法定职责履行对镇管项目、自建项目及其他类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镇(街)在开展报建项目、市管项目履行属地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情况轻微的,现场提出口头整改要求和意见,属地安监员负责跟踪落实,实施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二)情况严重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属地安监员按照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时限和要求进行跟踪闭环,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三)情况特别严重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书面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跟踪整改情况。
属地安监员在项目停工期限内加强监督,发现偷建、抢建或违法开工建设的,应当及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管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区(局)、镇(街)安监员应积极参加,对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做好安全隐患跟踪闭合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如镇(街)连续出现两次或年度内出现三次属地安监员缺席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采取通报、要求人员更换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属地安监员应严格按照整改要求督促落实各项整改内容,不得谎报、漏报、隐瞒事实,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区(局)、镇(街)应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对于同一项目、同一类型严重事故隐患连续出现两次(含)以上、一年内共出现三次(含)以上的项目,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全区通报;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按规定予以诚信扣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风险高的建设工程,区(局)、镇(街)可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调整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如建设单位拒不执行的,可采取停工等措施。
对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的情况,建设单位应要求其更换相关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