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降低市场主体集中供冷用冷成本的措施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降低市场主体集中供冷用冷成本的措施》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3年8月30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降低市场主体集中供冷用冷成本的措施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解决横琴产业导入期项目用冷成本偏高的问题,缓解产业培育期用户经营压力,进一步提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商业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综合成本的十条措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供冷单位”指在合作区内向项目用户提供供冷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用户”是指在合作区与供冷单位签订供冷供热合同、接受集中供冷服务的单位。

(三)“实际用冷用户”是指在合作区内实际使用区域集中供冷服务,直接或间接支付冷费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共机构”是指在合作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化体育科技类场馆等。

第三条

支持对象、期限和标准

对合作区范围内除公共机构以外的实际用冷用户按实际用冷量给予价格补贴。

补贴期限为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补贴标准为0.105元/kWh。

第四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项目用户。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通知。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会同合作区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合作区官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项目申报。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进行复审。

(四)项目公示。经第三方机构初审及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评审后,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等在合作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本措施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预算资金下达后,资金使用方案报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批准后,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按规定拨付至申报主体的供冷供热缴费账户用于缴费抵扣。

(六)补贴后监管。补贴资金拨付后,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项目用户补贴资金的分配及使用进行监管,补贴资金全额传导至实际用冷用户。

第六条

适用规则

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措施另有规定外,申报主体在享受本措施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其他政策支持。本措施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同类型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资金来源

本措施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本措施所涉及的金额均为税前标准,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申报主体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或拒绝执行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其所得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用户应将补贴资金全额传导至实际用冷用户,补贴资金用于区域集中供冷后续冷费抵扣,不得用于分摊供冷配套设施维护等其他费用,冷费抵扣的具体情况应向入驻该项目的用户进行公示,并接受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解释权

本措施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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