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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公共服务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8年02月29日
发文字号 珠建〔2024〕297号

各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切实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参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附件1《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1-1、2-1、3-1、3-2、5-6部分评价内容和分值修改如下:

(一)将“1-1企业在珠海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80平方米以上加10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5分,200平方米以上加25分。”修改为“1-1  企业在珠海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80平方米以上加5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0分,200平方米以上加15分。”

(二)将“2-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园林工程奖),园林绿化行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一等奖或金奖加40分,国家发明专利加40分,二等奖或银奖加30分,三等奖或铜奖加20分,实用型专利加20分。”修改为“2-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园林工程奖),园林绿化行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一等奖或金奖加30分,二等奖或银奖加20分,三等奖或铜奖加15分。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20分;实用型专利每项加5分,上限20分。每项获奖、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加分。”

(三)将“3-1国务院: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40分。”修改为“3-1国务院: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60分。”

(四)将“3-2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30分。”修改为“3-2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50分。”

(五)将“5-6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5分。”修改为“5-6项目施工过程规范有序,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20分。”

三、删除附件1《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1-5、1-6、1-7、2-2、2-3、3-3、3-4、3-5、3-6、3-7、4-1、4-2、4-3、4-4、4-5、4-6、4-7的评价内容,原4-8评价内容序号调整为4-1。

四、将附件2《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2-19 企业未执行‘支付专户’制度,未按规定按时支付工资。每发现一次扣3分。”修改为“2-19企业未执行‘工资支付专户’制度,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五、将附件2《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5-1本市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极差的,可申请扣分。每个项目扣5分。”修改为“5-1本市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极差的,可申请扣分。每个项目扣20分。”

六、上述评价内容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进行加分或者扣分的分值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公示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园林绿化企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开展诚信评价信息管理。

第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不良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受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的行为;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申报。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城建档案馆,各区(功能区)相应管理部门和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单位。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报评价单位审核通过后公布,同时获得企业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申请登记之日,处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有效期到期状态的;或处于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状态的;或申请登记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仍处于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期间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五)未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管理责任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信息采集单位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由评价单位审核、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九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当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应对分包企业进行扣分;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相应管理不力责任,对总承包企业按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信息采集单位按《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审核后签发《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3)》(附件3),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十条 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决定等发出之日或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息管理平台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施工企业(包括各企业在建项目)的信用指标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60日诚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对于初次登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60日诚信分的记分规则为:记分日距登记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记。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信息管理平台网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信息发布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应对外公布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相关部门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等为依据。原评价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异议后,应当在听取异议提出人或被异议人的陈述或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异议人,复核决定自送达异议人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生效,并在信息管理平台同步记录。

第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包、市场准入及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选择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企业。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信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诚信信息申报和评价,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同步至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60日诚信分低于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50分的;

(三)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整改完毕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既成后果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信息登记3个月至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作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评价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信用采集、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60日诚信分是指当日之前(含当日)60日的综合诚信得分的算术平均分。

第二十七条 本信用评价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关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原《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珠市政林业〔2016〕90号)、《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珠市政林业〔201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2.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

3.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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