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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国家级
实施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政策依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发文字号 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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