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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人才发展
省级
实施主体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7年06月14日
发文字号 粤工信规字〔20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4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发展,构建一支专业技术能力强的高水平志愿服务专家(以下简称“志愿专家”)队伍,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专家是指依靠专业技术能力无偿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企业家、政策专家、科技服务专家、法律专家、高校及科研院所学者等。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志愿专家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志愿专家的组织申报、评审及后续管理、组织志愿专家开展服务活动,并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申报志愿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良好。

(二)须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解读、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法律、科技创新、行政管理、财税管理等领域专业知识。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具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或相关服务经验不少于3年。

(四)自愿无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等,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志愿专家的申报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招募。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招募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发动行业专家申报志愿专家。

(二)评审。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征求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公布。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评审通过的志愿专家名单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并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志愿专家开展线上线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融资、管理、技术、创新创业、人才、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公益咨询和个性化诊断。

(二)开展线上志愿服务,邀请志愿专家开展线上直播,收集并发布志愿专家线上微课堂,无偿提供给中小企业。

(三)开展线下志愿服务,邀请志愿专家参加论坛、沙龙、培训、咨询等公益服务活动,组织志愿专家与中小企业对接,开展“一对一”服务。

(四)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鼓励和支持志愿专家根据志愿服务工作站指引或企业需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志愿专家开展培训、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志愿专家的服务效果、服务时长、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对于表现优秀的志愿专家进行表扬,获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优秀专家的,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优秀专家称号。

第九条 志愿专家聘期三年。志愿专家在聘期内积极履行义务,到期前三个月内自愿继续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有效期可顺延三年。

第十条 志愿专家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年服务累计时长少于12小时或年服务企业少于30家,使用志愿专家名义开展有偿服务等行为的,由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取消其“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称号。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志愿专家开展服务活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