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相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74 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31日 |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74 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金湾区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组织申报。
珠海市金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4年6月4日
珠海市金湾区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74 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培育壮大育秧主体。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选定”的原则,在全区重点扶持培育1-2个基础条件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的专业化育秧主体,为无劳动力、无技术、不愿育秧的普通散户开展早稻机插秧专业化集中育秧服务。
(二)提升机械化育秧水平。重点支持水稻机械化育秧技术示范推广,探索低成本、社会化育秧模式,着力补齐水稻播种、育秧环节机械化生产短板,推动全区机械化育秧生产稳步发展。
二、建设重点
(一)申报区域。全区水稻生产者自愿申报,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给予支持。
(二)建设内容。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三)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2024年1月-12月期间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补助方式。通过“先建后补”方式,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直接补贴到扶持对象。
(五)补助标准。实行分档分类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1)。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三、申报时间
2024 年6月12 日至6月26日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有建设意向的实施主体在“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进行申报,通过镇农业农村部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系统打印生成《珠海市金湾区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表》,签字盖章并按照《珠海市金湾区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表》、实施主体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资金支出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双面打印。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提交至所在镇农村农村部门,并由所在镇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材料上盖章后,交至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审核、公示,兑付
1.镇农业农村部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通过验收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实施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五、实施时间
2024年
六、验收方式
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校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保障粮食安全的角度切实重视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成立金湾区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项目领导小组,统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开展。
(二)强化指导服务。成立金湾区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项目技术指导工作专班,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在全区开展水稻集中育秧技术及机插秧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提高技术到位率。最大限度发挥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插一体化服务,确保水稻集中育秧成果惠及周边农户。
(三)严格风险防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度情况;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同时加强对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媒体和渠道,对项目补助政策、增产增效优势等进行多种形式宣传,提高农户对水稻集中育秧的认知度;同时对集中育秧示范推广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模式进行总结和宣传报道,不断提升集中育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