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 政策详情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湾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细则

公共服务
区级
实施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政策依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金湾区(高栏港)
有效期至 2026年06月17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湾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湾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制定本细则。

一、宗旨、依据和基本原则

本细则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等精神,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珠府函〔2019〕249号)、《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珠农农〔2020〕81号)为指导,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明确本区宅基地审批流程。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细则所称农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按照宅基地管理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区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户”,是指夫妻与其未达到30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子女达到30周岁后可视为独立“户”。

本细则所称的“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一户拥有历史建成的不相连住宅,但占用宅基地的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

世居居民、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外籍华人不得参与新分配宅基地、在祖宅之外新建农村住宅。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提交镇政府审核批准,提请区政府同意后,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户籍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户内人员自行确定代表(申请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用地申请。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或者30周岁以上未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无法安置;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户内成员的父母、子女在本村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3.申请新建住宅,或申请拆除原有住宅易址新建,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或者履行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

4.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在宅基地申请之前或申请后公示期满前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且该诉讼或异议尚未办结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宅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的;

7.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

8.在宅基地上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9.按照《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或取得区政府相关文件批复,已纳入近期整体搬迁或旧村更新改造的;

10.分户前存在一户多宅,分户时可以通过合理调剂满足建房用地需求;

11.取得宅基地且不属于申请原址重建、改扩建;

12.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13.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三、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所在户内全体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均同意由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书面说明;

(四)申请人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符合新分户条件的,提供申请人或新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家庭户口簿中的户主页、家庭成员页、申请人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拟用地的测绘成果报告;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分配宅基地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公章确认;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公章的《宅基地分配公示》确认书及其公示照片;

(九)建房和住宅设计图件等资料;

(十)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提交异议材料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及核查程序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等事项是否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核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编制相关资料和《会议纪要》,出具核查意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的层高和面积、核查意见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公示情况交村民委员会审核。

(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镇政府审批。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镇政府要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二)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查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对于涉及拆旧翻建或拆旧易地新建的情况,镇农业农村部门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须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内容包括:

1.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

2.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如经批准易地新建,则须已经书面承诺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或者已经实际交还;

3.建设合法、合规,不存在超面积、违反规划等违法情形。

如果涉及其他种类土地(如林业、渔业以及其他类型),由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三)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灾减灾(地质灾害)、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四)镇住建部门负责审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等工作。对原宅基地需要拆旧建新的资料进行审查,指导申请人委托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拆除,指导申请人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房屋灭失注销登记手续。

(五)如申请人资料欠缺或程序不规范,受理窗口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资料或程序,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审查部门。因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造成审批时间延长的不计入宅基地审批时间;涉及农用地或非利用地用途改变的审批和拆旧建新等业务,办理报批手续时间不计入宅基地审批时间。

(六)镇农业农村部门、镇住建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不予批准,镇政府必须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七)各审批部门怠于履行审批职责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投诉,情况属实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审批流程出现错误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违法手段申请宅基地或者建设住宅的,镇政府有权撤销相应审批文件,并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农村村民通过隐瞒、虚报、欺骗等手段违规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户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宅基地实行区政府主导、镇政府主责的管理机制。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各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正面舆论引导。

(二)区司法局:负责宅基地管理相关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区财政局:负责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和落实。

(四)区建设局:协助镇住建部门对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农村住宅的设计、建设和质量验收;配合镇住建部门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五)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

(六)区妇联: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保障妇女权益。

(七)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将区农业农村水务局提出的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并跟进落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灾减灾(地质灾害)、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八)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湾分中心: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九)镇政府: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履行属地责任,牵头落实宅基地农转建所需费用。充实力量,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规划联络员和建设协管员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同时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依法查处。

1.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按照“四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过程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农村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宅基地申请面积、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社会监督。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2.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调整审批流程,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告;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十)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核查农村村民身份以及宅基地用地范围、建房情况,配合镇政府做好宣传、确权及报建等工作,对本村住宅、宅基地进行分类造册。

七、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

7.宅基地审批流程示意图.doc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

7.宅基地审批流程示意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