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政策依据 | 《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14日 | ||
发文字号 | 粤工信规字〔2024〕3号 |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0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建设一批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能安排专人从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定期搜集中小企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服务提供服务场地、设备等软硬件支持的各类组织,包括各类中小企业园区、特色产业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及以上行业商协会、专业化服务商等。
第二章 申报和管理
第三条 申报工作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有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志愿服务的强烈意愿。具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具有举办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经验,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
(三)具有可适用于志愿服务工作的固定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
(四)具备完善的服务团队,能为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每年至少开展2场以上贴近企业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能够安排1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落实对接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申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厅公众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申报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发动本地相关组织或机构申报工作站。
(二)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征求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拟通过的工作站名单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并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工作站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通过后工作站有效期顺延三年。
第六条 工作站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年服务时长少于12小时或年服务企业数量少于100家,使用志愿工作站名义开展有偿服务等行为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其“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称号。
第三章 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助开展工作站的组织申报、管理等工作,并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工作站开展线上、线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工作站开展培训、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
工作站可以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自觉接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监督:
(一)收集所在行业或区域企业服务需求信息。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安排人员力量组织实施志愿服务。
(三)协助开展志愿服务专家的推荐、培训等工作。
(四)为志愿服务专家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档案,定期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工作情况。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工作站的服务效果、服务场次、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工作站进行表扬,获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优秀工作站的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优秀工作站称号。
第十条 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志愿服务宣传、推广和志愿平台管理等工作,支持工作站协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