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金湾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6 09:58:19浏览次数:512来源:金湾区(高栏港)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金湾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等精神,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珠府〔2019〕249号)、《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珠农农〔2020〕81号)为指导,制定本细则。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户籍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户内人员自行确定代表(申请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用地申请。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或者成年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无法安置;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户内成员的父母、子女在本村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3.申请新建住宅,或申请拆除原有住宅易址新建,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或者履行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
4.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在宅基地申请之前或申请后公示期满前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且该诉讼或异议尚未办结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宅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的;
7.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
8.在宅基地上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9.按照《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或取得区政府相关文件批复,已纳入近期整体搬迁或旧村更新改造的;
10.分户前存在一户多宅,分户时可以通过合理调剂满足建房用地需求;
11.取得宅基地且不属于申请原址重建、改扩建;
12.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13.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三、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所在户内全体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均同意由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书面说明;
(四)申请人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符合新分户条件的,提供申请人或新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家庭户口簿中的户主页、家庭成员页、申请人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拟用地的测绘成果报告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分配宅基地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公章确认;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公章的《宅基地分配公示》确认书及其公示照片;
(九)建房和住宅设计图件等资料;
(十)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提交异议材料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镇政府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